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兩代在秋季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由*********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餘經秋審。——清· 方苞《獄中雜記》
經秋審入矜疑。
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于秋季舉行,故稱。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對************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清史稿·穆宗紀二》:“諭停本年秋審,朝審勾決。”
秋審是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對死刑案件進行複審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多層複核确保死刑判決的公正性,最終由皇帝裁決。以下為詳細解釋:
秋審是清朝死刑複核制度的核心,源于明代的朝審制度。清代将其發展為針對各省死刑案件的複審程式,因固定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
案件經複核後分為五類:
秋審正式确立于順治十五年(1658年),在《秋審條例》中逐步完善流程。其設計融合了明代經驗,成為清代司法體系的重要标志。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細節,可參考《清史稿·刑法志》及方苞《獄中雜記》等文獻。
《秋審》是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其中“秋”表示秋天,是指一年的第三個季節;“審”表示審查、檢查的意思。所以,《秋審》的意思是在秋天進行審查或檢查的意思。
《秋審》的拆分部首和筆畫分别是:
《秋審》這個詞的來源并不清晰,可能是根據秋天的季節特點和審查、檢查的行為所組合而成的。《秋審》并沒有繁體字形式,因為繁體字主要在中文簡化運動後逐漸被淘汰。
根據古時候的漢字寫法,可以使用以下方式寫成“秋審”:
以下是一些使用《秋審》的例句:
與《秋審》相關的組詞有:
與《秋審》意思相近或相關的詞語有:
與《秋審》意思相反的詞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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