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兩代在秋季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由*********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餘經秋審。——清· 方苞《獄中雜記》
經秋審入矜疑。
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于秋季舉行,故稱。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對************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清史稿·穆宗紀二》:“諭停本年秋審,朝審勾決。”
秋審是中國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種重要死刑複核程式,特指每年秋季由中央司法機關對各省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集中複審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集體審議和皇帝終裁,對拟判死刑的案件進行最終核定,體現了“慎刑”思想。以下從三方面詳細闡釋:
秋審是清代獨有的死刑緩決複核機制,針對的是各省判處“斬監候”或“絞監候”(即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每年秋季,刑部會同大理寺、都察院等中央機構組成“九卿會審”,對地方上報的死刑案件進行複核,根據案情将罪犯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類,最終由皇帝朱筆勾決執行名單(《漢語大詞典》第7卷,商務印書館)。這一制度既是對地方司法權的監督,也是中央集權在司法領域的體現。
秋審源于明代的“朝審”,至清代形成定制化程式。每年農曆八月,各省督撫将本省監候案件整理成冊報送刑部;刑部初核後,于霜降前舉行九卿會審;會審結果呈皇帝禦覽,冬至前完成勾決(《中國古代法制史話》,中華書局)。其運作嚴格遵循“逐級複核、集體議決、皇權終裁”原則,如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秋審檔案顯示,全國上報案件達3,217件,僅約15%被勾決執行(故宮博物院藏《秋審檔案》)。
秋審通過多層複核機制有效減少了死刑的濫用,例如“可矜”類案件可減為流刑,“留養承祀”允許獨子贍養父母免死。據《清史稿·刑法志》統計,乾隆年間秋審緩決率常超60%。該制度不僅完善了死刑救濟程式,更将儒家倫理(如孝道)融入法律實踐,成為中華法系“明德慎罰”思想的制度典範(《清代國家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參考文獻
秋審是明清時期(尤其是清朝)對死刑案件進行複審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多層複核确保死刑判決的公正性,最終由皇帝裁決。以下為詳細解釋:
秋審是清朝死刑複核制度的核心,源于明代的朝審制度。清代将其發展為針對各省死刑案件的複審程式,因固定在每年秋季舉行而得名。
案件經複核後分為五類:
秋審正式确立于順治十五年(1658年),在《秋審條例》中逐步完善流程。其設計融合了明代經驗,成為清代司法體系的重要标志。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演變細節,可參考《清史稿·刑法志》及方苞《獄中雜記》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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