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两代在秋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由*********门审核案件,奏请皇帝裁决
余经秋审。——清· 方苞《狱中杂记》
经秋审入矜疑。
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 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清史稿·穆宗纪二》:“諭停本年秋审,朝审勾决。”
秋审是中国清代司法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死刑复核程序,特指每年秋季由中央司法机关对各省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集中复审的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集体审议和皇帝终裁,对拟判死刑的案件进行最终核定,体现了“慎刑”思想。以下从三方面详细阐释:
秋审是清代独有的死刑缓决复核机制,针对的是各省判处“斩监候”或“绞监候”(即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每年秋季,刑部会同大理寺、都察院等中央机构组成“九卿会审”,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根据案情将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最终由皇帝朱笔勾决执行名单(《汉语大词典》第7卷,商务印书馆)。这一制度既是对地方司法权的监督,也是中央集权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秋审源于明代的“朝审”,至清代形成定制化程序。每年农历八月,各省督抚将本省监候案件整理成册报送刑部;刑部初核后,于霜降前举行九卿会审;会审结果呈皇帝御览,冬至前完成勾决(《中国古代法制史话》,中华书局)。其运作严格遵循“逐级复核、集体议决、皇权终裁”原则,如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秋审档案显示,全国上报案件达3,217件,仅约15%被勾决执行(故宫博物院藏《秋审档案》)。
秋审通过多层复核机制有效减少了死刑的滥用,例如“可矜”类案件可减为流刑,“留养承祀”允许独子赡养父母免死。据《清史稿·刑法志》统计,乾隆年间秋审缓决率常超60%。该制度不仅完善了死刑救济程序,更将儒家伦理(如孝道)融入法律实践,成为中华法系“明德慎罚”思想的制度典范(《清代国家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
秋审是明清时期(尤其是清朝)对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重要司法制度,其核心在于通过多层复核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最终由皇帝裁决。以下为详细解释:
秋审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核心,源于明代的朝审制度。清代将其发展为针对各省死刑案件的复审程序,因固定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案件经复核后分为五类:
秋审正式确立于顺治十五年(1658年),在《秋审条例》中逐步完善流程。其设计融合了明代经验,成为清代司法体系的重要标志。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演变细节,可参考《清史稿·刑法志》及方苞《狱中杂记》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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