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訟棍。 清 王夫之 《讀通鑒論·五代下十三》:“訟魁持利害以脅人取賄,姦民益恣,而弱民無能控告也。” 清 王夫之 《薑齋詩話》卷二附錄:“而 茅鹿門 雲:‘吾作文時,屋瓦皆為動搖。’説得恁鬙鬡可畏,想訟魁代人作訴牒時,當如此下筆。”參見“ 訟棍 ”。
“訟魁”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代“訟棍”,即古代社會中通過挑唆訴訟、操控官司來謀取利益的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拼音為sòng kuí,注音為ㄙㄨㄥˋ ㄎㄨㄟˊ。根據文獻記載,“訟魁”專指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或權勢,通過威脅、賄賂等手段脅迫他人參與訴訟,并從中漁利的群體。例如清代學者王夫之在《讀通鑒論》中提到:“訟魁持利害以脅人取賄,姦民益恣,而弱民無能控告也”,描述了這類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
曆史用例與文化背景
該詞常見于清代文獻,帶有明顯的貶義,多用于批判利用法律手段欺壓弱勢群體的行為。王夫之在《薑齋詩話》中也諷刺其行徑如“訟魁代人作訴牒”,暗指其操控訴訟的卑劣手段。
相關詞彙與成語
與“訟魁”相關的成語包括“聚訟紛纭”(形容争論不休)、“包攬詞訟”(指代人非法攬訴)等,均與訴訟糾紛相關,可輔助理解該詞的社會語境。
現代解釋
現代語境下,“訟魁”可類比為惡意挑唆訴訟、濫用司法程式謀私的“法律流氓”,但此詞已較少使用,更多以“訟棍”替代。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古籍原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讀通鑒論》等文獻中的記載。
訟魁是指在訟事中占有主導地位、具有高超的訟辯技巧和出色的辯才的人。這個詞由“訟”和“魁”兩個字組成。
“訟”的拆分部首是言字旁,其筆畫數為10畫;“魁”的拆分部首是鬼字旁,其筆畫數為15畫。
“訟”是一個漢字,來源于古代文字,其繁體字為訟。在古時候,訟字的寫法還有一種形式,即“吿”,但現代漢字系統已經不再使用這個寫法。
一個例句中可以使用訟魁這個詞來描述一個出色的辯手,例如:“他在法庭上的言辭精确有力,被譽為訟魁。”
與訟魁相關的組詞有訟師、訟論、訟事等。
近義詞包括辯手、訟棍、辯士等,而反義詞則可以是訟症。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