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捕獲,抓到。 北魏 楊衒之 《洛陽伽藍記·法雲寺》:“ 南青州 刺史 毛鴻賓 齎酒之蕃,路逢賊,盜飲之即醉,皆被擒獲。” 宋 李綱 《申省措置酌情處斷招降盜賊狀》:“若官軍已臨賊陳,決可擒獲。”《水浒傳》第五七回:“聚集三山人馬,攻打 青州 ,殺了 慕容知府 ,擒獲 呼延灼 ,各取府庫錢糧。”
擒獲(qín huò)是一個由動詞性語素構成的複合詞,在漢語中具有明确的動作指向性。《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活捉,捕獲",特指通過主動追擊或計謀将目标對象控制住的行為。從構詞法分析,"擒"從手從禽,甲骨文字形呈現手抓飛鳥之态,本義為捕獲活物;"獲"(繁體作"獲")從犬從蒦,《說文解字》釋為"獵所獲也",二字組合強化了捕捉行為的完成狀态。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擒獲"經曆了從軍事用語向法律術語的擴展。《漢語大詞典》引《水浒傳》第三十八回"李逵擒獲李鬼"為例,展現其在古典文學中多指戰場或江湖較量中的制敵行為。現代漢語中該詞常見于司法領域,《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将其界定為"通過法定程式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規範表述,強調行為合法性。
該詞的近義網絡包含"捕獲""緝拿""捉拿"等詞,但存在細微差異:"捕獲"側重結果達成,"緝拿"突出官方行為,"擒獲"則隱含對抗過程中的制伏動作。反義系統包含"釋放""放走""逃脫"等反向行為動詞。在語用層面,常見于新聞報道句式,如"邊防官兵擒獲走私團夥"(《人民日報》2023年7月報道),體現官方行動的正當性和有效性。
“擒獲”是一個漢語動詞,指通過武力或策略将目标對象(通常指人或動物)捕獲、抓獲。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釋義與結構
2. 用法與語境
3. 反義詞與近義詞
4. 例句參考
該詞兼具動作性與結果性,適用于描述經過努力後的成功抓捕行為。需注意與“捕獲”等近義詞的細微差别,後者可能不強調“制服”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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