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初為防 台灣 鄭成功 的抗 清 軍,強令 福建 、 廣東 等沿海居民内遷,距海三十裡(一說五十裡),不準人居住。其議發于 鄭氏 降臣 黃梧 ,至 施烺 始行,民有越出界外者概處死刑,至 雍正 六年其禁稍弛,界外漸有居民。參閱 清 屈大均 《廣東新語·地語·遷海》、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三。
“遷海”一詞在漢語中具有特定的曆史含義,主要指向中國明清之際的一項重大政策。以下是基于權威詞典及曆史文獻的解釋:
遷海(qiān hǎi)
指清政府強制東南沿海居民内遷的政策。該政策要求沿海居民放棄原有家園,向内陸遷移一定距離,旨在切斷沿海民衆與抗清勢力(如鄭成功部)的聯繫,鞏固清朝統治。
出處與引證:
“清初為防止沿海居民接濟鄭成功等抗清力量,于順治十八年(1661年)至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間,強令山東至廣東沿海居民内遷數十裡,設界禁止出海,史稱‘遷海’。”
“遷海,即‘遷界禁海’。清初為防鄭成功反清武裝,劃定瀕海範圍,勒令居民遷入内地,并嚴禁船隻出海。”
1661年(順治十八年),清廷頒布《遷海令》,要求從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居民内遷30-50裡,房屋田宅盡毀,形成“無人區”作為隔離帶。
切斷沿海民衆對鄭成功海上勢力的物資補給和信息傳遞,瓦解反清力量的經濟基礎。
涉及福建、廣東、浙江、江蘇、山東五省,數百萬民衆流離失所,漁業、鹽業、貿易遭受毀滅性打擊,史稱“庚子播遷”。
遷海導緻耕地荒廢、饑荒蔓延,《清史稿》記載“老弱轉死溝壑,少壯流落他鄉”,人口銳減。
沿海手工業、對外貿易停滞,走私活動激增。
1683年清朝統一台灣後,康熙帝于1684年正式廢止遷海令,允許居民返鄉複業。
記載順治十八年遷海令的頒布背景及實施範圍。
分析遷海政策對鄭成功勢力的壓制作用及社會代價(人民出版社,1997年)。
詳述遷海令的執行過程與民生後果(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
在當代語境中,“遷海”一詞多用于曆史研究,特指清初這一事件。部分方言中亦引申為“被迫離開故土”的象征性表達,但此用法非主流。
(注: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此處标注紙質文獻來源;線上可參考《中國大百科全書》數據庫或“中華經典古籍庫”相關詞條。)
“遷海”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區分:
遷海指清初為切斷沿海居民與鄭成功抗清勢力的聯繫,強制實施的沿海居民内遷政策,又稱“遷界”或“遷海令”。
遷海原指移居沿海地區,後引申為“離開故土至陌生環境謀生”,強調背井離鄉的艱難。此用法多見于文學或口語,與曆史事件含義需區分。
若需進一步了解遷海令的具體案例(如廣東潮州蔡氏族譜記錄),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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