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法則公平。謂按照封地大小和土質美惡制定征收稅賦的标準。《周禮·夏官·大司馬》:“均守平則,以安邦國。” 鄭玄 注:“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則,法也。” 孫诒讓 正義:“ 劉台拱 雲:‘平則,所謂以地美惡為輕重之法。’案 劉 説是也。此則與《大宗伯》‘五命賜則’義同,即《大司徒》土均之法也。”
"平則"是漢語中具有哲學意蘊的複合詞,《漢語大詞典》将其解構為兩層核心含義:
一、本義指平衡的法則。《尚書·洪範》"王道平平"注疏中引申出"平則"作為治國理政的平衡準則,強調執中守正的治理理念,與《中庸》"緻中和"思想形成互文參照。
二、引申為公平的規範,《說文解字注》釋"則"為"畫物之則",段玉裁補充"平則"特指"度器之平",喻指社會規範應如水平儀般公正不倚。清代考據學家王念孫在《廣雅疏證》中援引《周禮·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縣"佐證其測量基準的原始含義。
該詞在近現代漢語中衍生出新的語義維度,《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擴展為"平等相處的準則",特指人際交往中權利義務對等的相處之道。語言學家王力在《古代漢語》中特别指出,該詞在唐宋詩詞中常與"權衡""規矩"等意象形成對仗,構成中國古代政治倫理的重要概念群。
“平則”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平則”指通過平衡法則來實現公平,特指按照封地的大小、土質優劣等客觀條件制定稅賦征收标準,以達到社會資源分配的均衡。例如《周禮·夏官·大司馬》中提到“均守平則,以安邦國”,即通過這種标準維護國家穩定。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鄭玄注解說:“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即通過土地面積和質量的差異,制定相應的稅賦政策,體現“因地而治”的理念。後世學者孫诒讓進一步解釋為“土均之法”,即土地均平原則。
“平則”體現了中國古代通過制度設計實現公平的思想,核心是依據客觀條件制定規則,避免主觀偏私。如需更多古籍原文或考證,可參考《周禮》及鄭玄、孫诒讓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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