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湯 制定的刑法。《左傳·昭公六年》:“ 夏 有亂政而作《禹刑》, 商 有亂政而作《湯刑》, 周 有亂政而作《九刑》。”《竹書紀年》卷上:“﹝ 祖甲 ﹞二十四年重作《湯刑》。”
湯刑是中國古代商朝時期制定的刑法典,其名稱源于商朝開國君主商湯(又稱成湯)。該法典是商代法律體系的核心,也是中國現存最早有明确記載的成文刑法之一,反映了早期奴隸制社會的法律特征。
“湯刑”即商湯制定的刑律。“湯”指商湯,“刑”指刑罰、法律條文。該詞最早見于《尚書·多方》:“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制官刑,儆于有位。” 後《左傳·昭公六年》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表明其因治理社會動蕩而生。
商朝以“天命觀”維系統治,法律兼具神權與王權色彩。據《竹書紀年》及《呂氏春秋》記載,湯刑包含五類重罪(“五刑之屬”),如墨(刺面)、劓(割鼻)、剕(斷足)等肉刑,并确立“刑不上大夫”的等級原則。其核心條文“昏、墨、賊,殺”載于《左傳》,規定貪污(墨)、殺人(賊)、内亂(昏)者處死,體現嚴刑峻法的特征。
湯刑原文已佚,但通過《尚書》《荀子·正名》等典籍的引述得以部分保存。西周《九刑》與《呂刑》均受其影響,後世法家亦視其為成文法源頭。現代學者如張晉藩在《中國法制史》中指出,湯刑“以刑統罪”的體例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編纂的先例。
部分學者對湯刑是否為系統法典存疑。李學勤根據甲骨文研究提出,商代法律多為君主臨時裁決,但《禮記·曲禮》鄭玄注明确提及“湯刑”為成文律典,考古發現的商代青銅器銘文(如《亻朕匜》)亦印證了條文的存在。
參考資料:
湯刑是中國古代商朝時期的重要法律體系,具有多重含義和演變過程,需從不同角度綜合解析:
法律體系
湯刑是商朝制定的成文法典,由開國君主商湯創立,後經祖甲修訂。其名稱源于商湯,主要功能是鎮壓叛亂、維護統治秩序,内容包含習慣法和未公開的成文刑書。
刑罰方式
部分文獻将“湯刑”解釋為酷刑,即用沸水或沸湯對犯人施刑,導緻嚴重傷害或死亡。這種刑罰常見于商周時期,用于震懾反抗者。
制定原因
商朝初期政局動蕩,《左傳》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表明其目的是通過嚴刑峻法鞏固統治。
内容與對象
曆史延續性
周朝初期沿用湯刑,荀子提出“刑名從商”,認可其法律框架的合理性。
争議性
湯刑的極端手段(如酷刑)體現了古代法律維護階級統治的暴力本質,但也引發對法律公正性的反思。
“湯刑”既指商朝法典,也包含其嚴酷的刑罰手段,反映了早期中國法律與權力、道德交織的複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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