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歌舞雜戲藝人。 南朝 陳 徐陵 《和王舍人送客未還閨中有望》詩:“倡人歌吹罷,對坐覽紅顔。”《舊唐書·馬周傳》:“騶子倡人,鳴玉曳履,與夫朝賢君子,比肩而立,同坐而食。”《新唐書·王琚傳》:“ 山東 倡人 趙元禮 有女,善歌舞,得幸太子。”
“倡人”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古代指歌舞藝人或樂工
這是“倡人”最核心的古義。在古代,“倡”通“娼”,但最初并不專指妓女,而是指以表演歌舞為職業的藝人,男女皆可稱“倡”。如《說文解字》釋“倡”為“樂也”,即樂工、表演者。《漢語大詞典》明确記載:“倡人,古代歌舞藝人。”例如唐代白居易《琵琶行》中“自言本是京城女,家在蝦蟆陵下住”的琵琶女,其身份即可歸為“倡人”一類,屬專業樂伎。
引申指從事表演藝術的藝人
隨着詞義演變,“倡人”的範疇逐漸擴展至戲曲、雜技等表演者。明代《字彙》注:“倡,優也。”清代《康熙字典》引《集韻》稱:“倡,俳優也。”可見其涵蓋戲劇演員、雜耍藝人等職業表演者。這一用法在古典文獻中常見,如《史記·滑稽列傳》中優孟、優旃等皆屬此類。
權威參考來源:
“倡人”是一個多義詞彙,其含義根據讀音和語境不同有所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指古代歌舞雜戲藝人,屬于職業身份描述,常見于曆史文獻中。
例句:
特點:
現代語境中,部分詞典将其解釋為“勇敢激勵人心的人或行為”。
使用場景:
注意:
此釋義的權威性存在争議。漢典等傳統辭書未收錄該含義,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用,建議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典、《新唐書》等曆史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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