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負載有所偏私。《禮記·孔子閑居》:“ 子夏 曰:‘敢問何謂三無私?’ 孔子 曰:‘天無私覆,地無私載,日月無私照。’”《莊子·大宗師》:“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天地豈私貧我哉?”《呂氏春秋·去私》:“天無私覆也,地無私載也,日月無私燭也,四時無私行,行其德而萬物得遂長焉。”
(2).謂私人攜帶載運。《明律·兵律·乘官畜車船附私物》:“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
“私載”是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及社會規範指向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未經官方或相關機構許可,私自搭載、運輸人員或物品的行為”。該詞由“私”(私人、非公開)與“載”(運載、承載)構成,常見于交通法規、合同約定等語境中。
從語義學角度分析,“私載”包含兩層核心含義:
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明确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這一條款被法學界視為“私載”概念的重要實踐依據。從社會語言學視角看,“私載”常與“超載”“非法營運”構成近義關系,但更突出行為的主觀故意性。
該詞在近代漢語中已形成穩定用法,如清代《刑案彙覽》記載的“私載鹽斤案”即指未經鹽運使批準運輸食鹽的違法行為。現代使用場景包括網約車違規接單、貨車夾帶危險品等,均屬于“私載”行為的具體表現。
“私載”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源自儒家經典,常與“天無私覆”并列使用,強調天地萬物的公正性:
指違反規定的私人運輸行為,多見于古代律法:
該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主要出現在古籍研究或曆史法律文獻中。兩個含義的差異源于語境:前者為抽象哲學概念,後者為具體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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