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納錢物而免除死罪。《漢書·武帝紀》:“ 廣 自6*殺, 食其 贖死。”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 廣 自剄,右将軍下吏當死,贖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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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死是古代中國法律中的特定司法制度,指犯罪者通過繳納財物(如銅、絹、粟等)抵免死刑的刑罰執行方式。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贖”
本義為“以財物換回抵押品”,《說文解字》釋為“貿也”,引申為通過財物抵消罪責。如《尚書·舜典》載“金作贖刑”,即以金屬貨币抵罪。
來源:許慎《說文解字》(國學大師《說文解字》線上版)
“死”
指死刑,古代“五刑”中最嚴厲的刑罰,包括斬、絞等。贖死即針對此類極刑的替代方案。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五刑”條(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唐律疏議》)
適用條件
并非所有死刑均可贖免。曆代律法通常限定于非“十惡”的過失殺人、特殊身份(如官員、老幼)或符合“八議”減刑條件的案件。
例:《唐律疏議》規定:“諸犯死罪非十惡……聽贖。”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應議請減”條
贖金标準
按罪刑輕重設定財物數額。唐代贖死需銅120斤(約等同120匹絹),明代則折合為白銀42兩。
來源:《明史·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
階級特權體現
贖死制度實質為貴族、官僚提供法律特權,如《漢書·惠帝紀》載“民得賣爵贖死”,而平民往往無力承擔高昂贖金。
來源:班固《漢書·惠帝紀》
司法經濟考量
政府通過贖死增加財政收入,同時緩解監獄壓力。宋代曾設“贖刑庫”專項管理贖金。
來源:《宋史·職官志》“提點刑獄司”條
秦漢已見贖死記載(如雲夢秦簡《法律答問》),隋唐形成系統規範,明清沿用但範圍縮窄。清末修律時廢除,代以現代刑罰體系。
來源: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
“贖死”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指通過特定方式免除死刑的懲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贖死指通過交納財物或功績抵消死罪的行為。這一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常見,允許罪犯以經濟或功勳代價替代死刑。
以上解釋綜合了多來源信息,具體曆史案例需結合權威史料進一步考證。如需完整内容,可參考《漢書》原文或專業曆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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