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纳钱物而免除死罪。《汉书·武帝纪》:“ 广 自6*杀, 食其 赎死。”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 广 自剄,右将军下吏当死,赎为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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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死是古代中国法律中的特定司法制度,指犯罪者通过缴纳财物(如铜、绢、粟等)抵免死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赎”
本义为“以财物换回抵押品”,《说文解字》释为“贸也”,引申为通过财物抵消罪责。如《尚书·舜典》载“金作赎刑”,即以金属货币抵罪。
来源:许慎《说文解字》(国学大师《说文解字》在线版)
“死”
指死刑,古代“五刑”中最严厉的刑罚,包括斩、绞等。赎死即针对此类极刑的替代方案。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五刑”条(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唐律疏议》)
适用条件
并非所有死刑均可赎免。历代律法通常限定于非“十恶”的过失杀人、特殊身份(如官员、老幼)或符合“八议”减刑条件的案件。
例:《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听赎。”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应议请减”条
赎金标准
按罪刑轻重设定财物数额。唐代赎死需铜120斤(约等同120匹绢),明代则折合为白银42两。
来源:《明史·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
阶级特权体现
赎死制度实质为贵族、官僚提供法律特权,如《汉书·惠帝纪》载“民得卖爵赎死”,而平民往往无力承担高昂赎金。
来源:班固《汉书·惠帝纪》
司法经济考量
政府通过赎死增加财政收入,同时缓解监狱压力。宋代曾设“赎刑库”专项管理赎金。
来源:《宋史·职官志》“提点刑狱司”条
秦汉已见赎死记载(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隋唐形成系统规范,明清沿用但范围缩窄。清末修律时废除,代以现代刑罚体系。
来源: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
“赎死”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指通过特定方式免除死刑的惩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赎死指通过交纳财物或功绩抵消死罪的行为。这一制度在古代法律中常见,允许罪犯以经济或功勋代价替代死刑。
以上解释综合了多来源信息,具体历史案例需结合权威史料进一步考证。如需完整内容,可参考《汉书》原文或专业历史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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