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流放的囚徒。 明 高啟 《托流人寄書家兄》詩:“不遇流徒謫戍邊,家書那得去人傳。”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熱審減刑》:“國家讞獄,每歲小滿以後,立秋以前,流徒笞杖,例從減等。”
流徒在漢語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個核心義項:
一、動詞性含義指「流動遷徙」,表示因災害、戰亂等原因被迫離開原居地。《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最早見于《漢書·食貨志》「百姓流徙,困於道路」,現代使用如「東漢末年中原百姓流徒至江南」。
二、名詞性含義特指「被流放的囚犯」,屬古代刑罰制度術語。《中國法制史詞典》解釋其為「經官府判決發配邊遠地區的罪人」,《唐律疏議》中即有「諸犯流徒應配者」的司法條文。
該詞的構成包含會意元素:「流」從水,取其移動意象;「徒」從辵(辶),表行走狀态,二字組合強化空間位移概念。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曆史文獻解讀,日常使用已漸式微。
“流徒”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流徒”指被流放的囚徒,即因犯罪或政治原因被判處流放刑罰的人。該詞由“流”(流放)和“徒”(囚犯)組合而成,強調因罪責被強制遷移至邊遠地區的行為。
文獻記載
曆史背景
流放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常用于懲治重罪。被流放者需遠離原居地,在邊疆或荒僻處服刑,兼具懲罰與隔離作用。
需注意與“流徙”(liú xǐ)區分:
“流徒”是古代法律術語,專指受流放刑罰的囚犯,常見于明清文獻。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曆史研究或古籍閱讀場景。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刑罰制度,可參考《福惠全書》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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