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入的意思、失入的詳細解釋
失入的解釋
謂輕罪重判或不當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議·斷獄·官司出入人罪》:“﹝斷罪﹞失於入者各減三等,假有從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減三等。”《資治通鑒·後周太祖廣順二年》:“大理卿 蕭儼 惡 延巳 為人,數上疏攻之,會 儼 坐失入人死罪, 鐘謨 、 李德明 輩必欲殺之。” 胡三省 注:“誤入人死罪,謂之失入。”《宋史·查陶傳》:“ 陶 執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後坐罰金百餘斤,皆以失入,無誤出者。”
詞語分解
- 失的解釋 失 ī 丢:遺失。坐失良機。收複失地。流離失所。 違背:失約。失信。 找不着:迷失方向。 沒有掌握住:失言。失職。失調(俹 )。 沒有達到:失望。失意。 錯誤:失誤。失策。過失。失之毫厘,謬以千裡。
- 入的解釋 入 ù 進,由外到内:進入。入夢。 適合,恰好合適:入選。入耳。 進出 筆畫數:; 部首:入; 筆順編號:
網絡擴展解釋
“失入”是中國古代法律術語,指司法官員在判決中将輕罪判為重刑,或将不應判刑的案件錯誤判刑的行為。以下為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 該詞源于司法審判領域,特指法官在量刑時出現誤判,導緻刑罰過重或不當。例如将本應處以笞刑的輕罪誤判為杖刑,或對無罪者錯誤定罪。
2.法律依據與曆史案例
- 唐代律法:《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若官員因過失導緻“失入”,需承擔相應責任,如“從笞失入百杖”時需在超額刑罰上減三等處罰。
- 宋代案例:《宋史·查陶傳》記載,官員查陶因多次“失入”被罰金百餘斤,反映古代對誤判行為的追責制度。
- 五代實例:《資治通鑒》提到後周時期大理卿蕭俨因“失入人死罪”險遭處決,說明誤判死刑的嚴重性。
3.與“失出”的對比
- 反義詞為“失出”,即應判重刑卻輕判或放縱罪犯。兩者共同構成古代司法責任體系,體現“寬嚴相濟”的刑罰原則。
4.現代啟示
- 該概念警示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強調審判需嚴格遵循證據與法律程式,避免主觀誤判。部分文獻(如)将“失入”解釋為“失去進入機會”屬于現代誤用,需注意區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律例原文或曆史案件細節,可參考《唐律疏議》《資治通鑒》等古籍記載。
網絡擴展解釋二
失入的意思
失入是一個動詞,指的是不慎或無意地失去了進入或到達某個地方的機會或資格。
拆分部首和筆畫
失入的拆分部首為"失"和"入",其中"失"的部首為"大","入"的部首為"入"。
失的筆畫數為五畫,入的筆畫數為二畫。
來源和繁體
失入為現代漢語詞彙,沒有明确的古代出處。
在繁體字中,失入的寫法沒有變化,仍然為"失入"。
古時候漢字寫法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經曆了演變和變革,失入的寫法可能與現代略有不同。
然而,對于失入這個詞來說,它并沒有具體的古代寫法變化的記錄。
例句
1. 他因為不慎遲到失入了面試的機會。
2. 小明錯過了最後一班公交車,失入了回家的機會。
組詞
失意、失落、入場、入口、入學
近義詞
錯過、失去、失策
反義詞
得到、獲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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