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轻罪重判或不当判刑而判刑。《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笞失入百杖,於所剩罪上减三等。”《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大理卿 萧儼 恶 延巳 为人,数上疏攻之,会 儼 坐失入人死罪, 钟謨 、 李德明 辈必欲杀之。” 胡三省 注:“误入人死罪,谓之失入。”《宋史·查陶传》:“ 陶 执法深刻,用刑多失中,前后坐罚金百餘斤,皆以失入,无误出者。”
“失入”是汉语法律术语中的专业表述,指古代司法官吏因过失错误地将重罪轻判或将无罪者定罪的行为。该词最早见于《唐律疏议》,强调司法审判中“出入人罪”的责任划分,其中“失入”特指因疏忽、证据误判等非故意因素造成的量刑偏差。例如《宋史·刑法志》记载:“官吏失入死罪,一人夺俸三月”,体现了古代对司法失误的惩戒制度。
从法律文化角度,“失入”现象反映了三个核心维度:①证据审查制度的缺陷,如《折狱龟鉴》所述“勘验失实则罪有出入”;②自由心证原则的局限性,清代《刑案汇览》多记载因主观认知偏差导致的误判;③司法责任体系的构建,汉代《二年律令》已确立“故纵”“故不直”与“失刑”的区分标准。现代法史学界通过出土文献《睡虎地秦简》证实,秦代便存在“失刑罪”的专门罪名,与“失入”概念存在源流关系。
该术语在当代法律语境中仍有参照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虽未直接使用“失入”表述,但其立法精神与古代“失入”制度的预防司法失误理念具有历史延续性。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亦强调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传统司法责任制度的承继关系。
“失入”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指司法官员在判决中将轻罪判为重刑,或将不应判刑的案件错误判刑的行为。以下为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律例原文或历史案件细节,可参考《唐律疏议》《资治通鉴》等古籍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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