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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的意思、推事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推事的解釋

(1) [judge]∶舊時法院的審判員

(2) [recommend and wait on]∶推尊侍奉

詳細解釋

(1).推尊侍奉。《宋書·南平王铄傳》:“ 鑠 素不推事 世祖 ,又為 元兇 所任,上乃以藥内食中毒6*殺之。”《南史·範雲傳》:“ 梁武 與兄 懿 蔔居東郊之外, 雲 亦築室相依……因是盡心推事。”

(2).推薦職務。《南齊書·張岱傳》:“若以家貧賜祿,此所不論;語功推事,臣門之恥。”

(3).勘斷案件。亦為官名。 宋 代稱大理寺推丞、評事。後亦以泛稱法官、審判員。 唐 張鷟 《朝野佥載》卷五:“敕令能推事人勘當取實。”《宋史·職官志五》:“左右推事有飜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臺治之。” 郭沫若 《初出夔門》二:“京官是同縣的舉人,也是在 日本 留過幾個月學的,在做着高等審判廳的推事。” 馬南邨 《燕山夜話·“推事”種種》:“古今審判案件的官員叫做‘推事’,這個職務相當于現在法院的審判員。”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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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推事"是漢語曆史詞彙中專指司法審判官員的稱謂,最早可追溯至南北朝時期。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推"字在此處取"推究、審問"之意,"事"指案件,"推事"即指負責審理案件的職官。該官職在唐宋時期形成明确制度,《中國曆代官制大辭典》指出唐代大理寺設"六推事",按"六典"規定分管不同性質的案件審理。

從司法職能演變考察,宋代《宋刑統》注疏顯示推事需具備"明察秋毫,推情辨理"的專業能力,既要核查物證,又要分析供詞邏輯。明清時期改稱"推官",據《明史·職官志》記載,其職責包括"理刑名,察屬官",在府級行政單位中掌管司法事務。

詞源學角度分析,《說文解字注》釋"推"為"排也",段玉裁引申為"使之前進",暗含司法官推動案件審理進程的職能特性。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特别注明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轉化為曆史用語,常見于古典文獻與曆史研究領域。

網絡擴展解釋

“推事”一詞的含義可從曆史演變和職能兩方面綜合解釋:

一、詞義解析

  1. 古代司法官職

    • 宋代:大理寺下設“推丞”和“評事”,合稱“推事”,負責案件審理、量刑等司法事務,分左、右職,左管斷刑,右管治獄。
    • 清代至民國:清末司法改革後,大理院及各級審判廳設“推事”作為專職審判官,分不同品級(如大理院推事正五品)。民國時期沿用,最高法院(原大理院)推事為簡任官,其他法院推事為薦任官。
  2. 動詞含義

    • 指審理案件的行為,如宋代“翻異别推”制度中,“别推”即更換主審官重新審理。
    • 另有“推尊侍奉”“推薦職務”等引申義,但使用較少。

二、現代對應

三、典型引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時期的官職體系或司法制度,可參考、5、8的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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