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judge]∶旧时法院的审判员
(2) [recommend and wait on]∶推尊侍奉
(1).推尊侍奉。《宋书·南平王铄传》:“ 鑠 素不推事 世祖 ,又为 元凶 所任,上乃以药内食中毒6*杀之。”《南史·范云传》:“ 梁武 与兄 懿 卜居东郊之外, 云 亦筑室相依……因是尽心推事。”
(2).推荐职务。《南齐书·张岱传》:“若以家贫赐禄,此所不论;语功推事,臣门之耻。”
(3).勘断案件。亦为官名。 宋 代称大理寺推丞、评事。后亦以泛称法官、审判员。 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五:“敕令能推事人勘当取实。”《宋史·职官志五》:“左右推事有飜异者互送,再有异者朝廷委官审问,或送御史臺治之。” 郭沫若 《初出夔门》二:“京官是同县的举人,也是在 日本 留过几个月学的,在做着高等审判厅的推事。” 马南邨 《燕山夜话·“推事”种种》:“古今审判案件的官员叫做‘推事’,这个职务相当于现在法院的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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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是汉语历史词汇中专指司法审判官员的称谓,最早可追溯至南北朝时期。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推"字在此处取"推究、审问"之意,"事"指案件,"推事"即指负责审理案件的职官。该官职在唐宋时期形成明确制度,《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指出唐代大理寺设"六推事",按"六典"规定分管不同性质的案件审理。
从司法职能演变考察,宋代《宋刑统》注疏显示推事需具备"明察秋毫,推情辨理"的专业能力,既要核查物证,又要分析供词逻辑。明清时期改称"推官",据《明史·职官志》记载,其职责包括"理刑名,察属官",在府级行政单位中掌管司法事务。
词源学角度分析,《说文解字注》释"推"为"排也",段玉裁引申为"使之前进",暗含司法官推动案件审理进程的职能特性。台湾《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特别注明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转化为历史用语,常见于古典文献与历史研究领域。
“推事”一词的含义可从历史演变和职能两方面综合解释:
古代司法官职
动词含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时期的官职体系或司法制度,可参考、5、8的详细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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