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役吏。 漢 賈誼 《新書·階級》:“若夫束縛之,係絏之,輸之司空,編之徒官。”
徒官是古代中國司法體系中負責押解犯人、管理監獄事務的低級吏員,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押解囚徒
“徒”指被強制服役的犯人,“官”指執事者。徒官專司押送犯人到指定地點服刑,常見于秦漢時期的司法文書。如《睡虎地秦墓秦簡·封診式》記載:“令吏徒将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其中“吏徒”即指執行押解任務的吏員與徒官。
監獄管理
唐代将徒官職能納入監獄管理系統。《唐六典·刑部》明确“典獄”一職需“率徒隸巡獄”,負責看守囚犯、維持牢獄秩序,此類職位多由下級胥吏擔任。
漢代稱“獄卒”或“徒隸”,隸屬縣尉管轄。《漢書·刑法志》載“隸臣妾”等刑徒由專人監管,此類監管者即早期徒官雛形。
宋代《宋刑統》将監獄管理人員統稱“獄官”,其下屬“獄子”“押獄”等承擔具體押解職責,職能與唐代徒官一脈相承。
徒官職能近似當代法警中的押解警,專責刑事在押人員的移送與臨時監管,但古代徒官地位更低且多屬徭役性質。
參考資料
“徒官”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結合多個權威來源綜合解釋如下:
漢代賈誼《新書·階級》中記載:“若夫束縛之,係絏之,輸之司空,編之徒官。”此處描述罪犯被押送至司空(掌管工程的官職)後編入“徒官”管理,印證了其與勞役相關的職能()。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新書·階級》原文或漢代職官制度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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