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役吏。 汉 贾谊 《新书·阶级》:“若夫束缚之,係絏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
徒官是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负责押解犯人、管理监狱事务的低级吏员,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押解囚徒
“徒”指被强制服役的犯人,“官”指执事者。徒官专司押送犯人到指定地点服刑,常见于秦汉时期的司法文书。如《睡虎地秦墓秦简·封诊式》记载:“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其中“吏徒”即指执行押解任务的吏员与徒官。
监狱管理
唐代将徒官职能纳入监狱管理系统。《唐六典·刑部》明确“典狱”一职需“率徒隶巡狱”,负责看守囚犯、维持牢狱秩序,此类职位多由下级胥吏担任。
汉代称“狱卒”或“徒隶”,隶属县尉管辖。《汉书·刑法志》载“隶臣妾”等刑徒由专人监管,此类监管者即早期徒官雏形。
宋代《宋刑统》将监狱管理人员统称“狱官”,其下属“狱子”“押狱”等承担具体押解职责,职能与唐代徒官一脉相承。
徒官职能近似当代法警中的押解警,专责刑事在押人员的移送与临时监管,但古代徒官地位更低且多属徭役性质。
参考资料
“徒官”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结合多个权威来源综合解释如下:
汉代贾谊《新书·阶级》中记载:“若夫束缚之,係絏之,输之司空,编之徒官。”此处描述罪犯被押送至司空(掌管工程的官职)后编入“徒官”管理,印证了其与劳役相关的职能()。
如需进一步探究,可参考《新书·阶级》原文或汉代职官制度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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