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extort]∶借端敲詐,用威脅的手段索要財物
訛詐錢財
(2) [blackmail]∶威脅恫吓
核訛詐
力圖騙取或訛詐你
借故敲詐勒索。《鏡花緣》第九九回:“也有揑造詞訟在那裡訛詐的。” 清 宣鼎 《夜雨秋燈錄·丁養虛》:“無賴之徒,覬其有肆,欺誣訛詐。” 瞿秋白 《亂彈·水陸道場》:“我們隻要看看流氓在茶館裡‘講道理’的神氣,就可以看見這種訛詐撞騙的本事。”
訛詐(é zhà)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倫理色彩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威脅、恐吓或欺騙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財物或利益的行為。以下從權威詞典釋義、行為特征及法律定性三方面詳細解析:
定義為“以威脅恫吓的手段向人索取財物”,強調行為具有脅迫性與非法牟利目的。
進一步解釋為“借端敲詐,用威脅手段索取財物”,突出其“借端生事”的欺詐性特征。
訛詐的構成需同時滿足以下要素:
以暴力威脅、輿論脅迫(如曝光隱私)、虛構事實(如造謠诽謗)等方式施壓。
意圖獲取財物、經濟利益或其他不當權益(如強迫籤訂合同)。
行為人明知無合法依據仍故意實施脅迫,區别于正當維權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訛詐行為若涉及金額較大或情節嚴重,構成“敲詐勒索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其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
“訛”本義為“謠言、謬誤”(《說文解字》:“訛,謬言也”),後引申為“借虛假理由謀利”;“詐”即欺騙。二字合成後,固化指代“以惡意為内核的脅迫性謀利行為”,這一語義自明清白話文學已廣泛使用(如《紅樓夢》中“訛詐”用例)。
參考資料
“訛詐”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é zhà(“訛”不讀作huà),其核心含義是通過欺騙、威脅等手段非法索取財物或利益。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行為特征
指借故誣賴或編造虛假理由,利用威脅、恐吓等方式向他人強行索取財物或權益。例如通過威脅人身安全、損害名譽等手段實施勒索。
法律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訛詐行為屬于敲詐勒索罪,需根據涉案金額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刑事責任。
常見形式
延伸場景
除個人行為外,也可能涉及“核訛詐”“政治訛詐”等宏觀層面的威脅手段。
根據涉案情節,處罰分為三檔:
提示:若遭遇訛詐,建議保留證據并及時報警。法律明确禁止此類行為,公民可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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