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見“ 廷辯 ”。
廷辨(tíng biàn)是古代漢語中的司法術語,指在朝廷或官署中,由官員針對案件或争議進行公開辯論、質證的過程,多用于重大案件的審理。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層:
字源構成
合義:在官方主持下通過辯論明辨是非。
司法場景中的定義
特指古代官員在君主或上級官員面前,就案件事實、律法適用展開質證與辯論,常見于複審或疑難案件。
例:《漢書·刑法志》載:“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辄移廷尉,廷尉不能決,謹具為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此處“決”的過程即包含廷辨環節。
制度依托
秦漢時期,“廷尉”為最高司法官,其審理重大案件時常需召集相關官員參與辯論(即“廷議”),形成“廷辨”雛形;唐代“三司推事”(刑部、大理寺、禦史台會審)進一步制度化此流程。
來源:《唐六典·卷六》載“凡鞠大獄,以三司使總之”,三司會審即包含廷辨環節。
程式特征
例:《史記·酷吏列傳》載張湯為廷尉時,“所治即上意所欲罪……往往摧廷辨”,可見辯論結果直接影響判決。
《史記·酷吏列傳》
“湯掘窟得盜鼠及馀肉,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并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其父見之,視其文辭如老獄吏,大驚,遂使書獄……湯為廷尉,治獄必欲深文,摧折廷辨。”
解讀:張湯通過“廷辨”強化司法權威,凸顯此程式對判決的關鍵作用。
《明史·刑法志》
“成化十七年,司禮太監黃賜誣陷南京守備太監覃包,诏下廷辨。包具陳賜挾私狀,帝悟,谪賜充淨軍。”
解讀:廷辨成為帝王查證冤案、制約權臣的重要手段。
隨着帝制終結,“廷辨”作為制度已消失,但詞義仍保留于曆史文獻及古漢語研究,偶用于比喻公開辯論場景(如“學術廷辨”),但屬修辭性借用,非法定術語。
參考資料:
“廷辨”是漢語中的一個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綜合解釋:
基本含義
“廷辨”指在朝廷或官府等正式場合進行辯論或争論,特指官員針對政治、政策等問題的嚴肅讨論。該詞強調辯論的權威性和正式性,常見于古代政治場景。
詞源與異體寫法
使用場景
相關擴展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用法,可參考《史記》等文獻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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