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set free] 被釋放,重新獲得人身自由
謂被拘押、囚禁者得到釋放。《人民日報》1983.1.6:“他曾數次被捕,但由于他的巧妙周旋,均獲釋。”《人物》1983年第1期:“一個家夥……勸 章太炎 寫‘勸進書’,說隻要這樣做了,他就能獲釋。”
獲釋(huò shì)是現代漢語中的常用動詞,指被拘禁、羁押或監禁的人經過法定程式後恢複人身自由的狀态。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指因司法判決、赦免、特赦或其他法定原因,被關押者結束監禁狀态重獲自由。該詞強調從“失去自由”到“恢複自由”的結果轉變,隱含解除法律強制措施的程式合法性。例如:“在押人員經再審改判無罪後當庭獲釋。”
用于描述犯罪嫌疑人結束拘留、被告人刑滿釋放、冤案平反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表述:“經證據重新鑒定,被告人最終獲釋。”(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
指政治犯或戰俘經交涉後恢複自由,如“朝鮮戰争戰俘獲釋歸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款明确“被羁押者有權要求法庭審查羁押合法性并獲釋”(來源:聯合國人權公約中文作準文本)
注:因技術限制未能提供實時鍊接,以上來源依據《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及公開出版物内容撰寫。
“獲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詳細解釋:
“獲釋”指被拘押、囚禁的人得到釋放,重新獲得人身自由。該詞由“獲”(取得)和“釋”(解放)組成,強調從限制狀态中解脫的過程。
“獲釋”對應的英文為“be set free”或“released”,例如:“The prisoner was finally released after serving his sentence.”。
“獲”字本義與獵取相關(如甲骨文中的捕鳥意象),後引申為“取得”。這為“獲釋”增添了“通過努力或條件達成而得到自由”的隱含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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