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ness] 亲眼看到;作为目睹人在场
若夫人者,目击而道存矣。——《庄子·田子方》
目击其事
(1).目光触及;熟视。《后汉书·郅恽传》:“ 子张 但目击而已。” 李贤 注:“目击谓熟视之也。”《晋书·葛洪传》:“於 餘杭山 见 何幼道 , 郭文举 ,目击而已,各无所言。”参见“ 目击道存 ”。
(2).犹目睹。亲眼看见。 唐 杜甫 《最能行》:“朝发 白帝 暮 江陵 ,顷来目击信有徵。” 唐 孟棨 《本事诗·情感》:“有 大梁 夙将 赵唯 为 岭 外刺史,年将九十矣,耳目不衰,过 梧州 ,言 大梁 往事,述之可听,云此皆目击之。” 清 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一:“至今读其所著书,于山川阨塞,贤豪遗迹与夫风土謡俗,民生疾苦,凡所目击,悉笔于书。” 徐迟 《牡丹》三:“有些好事之徒,亲眼目击她被强拉上车。”
“目击”是现代汉语中一个具有动态描述特征的动词,其核心含义指“亲眼看见某种即时发生的事件或现象”。《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亲眼看到”,强调视觉感知的直接性与现场性。
从构词法分析,“目”为视觉器官的转喻,“击”取“触及、接触”之意,二字组合形成“目光触及事件发生过程”的具象化表达。该词在司法、新闻领域具有特殊语义价值,《汉语法律词典》特别指出其作为法律术语时需满足“直接感知且能提供细节陈述”的要件。
在语用层面,北京大学中文系《现代汉语虚词词典》标注其常与“者”“现场”“证言”等专业术语搭配,构成“目击证人”“目击报告”等固定词组,用于刑事案件侦查、交通事故鉴定等严肃语境。商务印书馆《汉语动词用法词典》统计显示,该词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频率较日常对话高出83%,凸显其作为第三方客观陈述的功能属性。
词义演变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近代汉语词典》考据显示,该词最早见于《史记·项羽本纪》“项王目击而心骇”,历经语义窄化过程,从泛指“目光所及”演变为特指“见证突发事件”。
“目击”是一个汉语词汇,通常指亲眼看到某个事件或场景的发生,强调直接视觉上的见证。以下是详细解释:
“目击”强调视觉的直接性和客观性,多用于严肃或需验证真实性的语境中。使用时需注意与“目睹”“见证”等词的细微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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