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者及其家屬沒入官府服役,并編入特殊戶籍,稱官戶。《隋書·麥鐵杖傳》:“ 陳 太建 中,﹝ 麥鐵杖 ﹞結聚為羣盜, 廣州 刺史 歐陽頠 俘之以獻,沒為官戶,配執禦傘。”《唐律疏義·名例·官戶部曲》:“官戶隸屬司農,州縣元無戶貫。”
(2). 金 代為官奴婢的一種,身分較 唐 代官戶低。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五章第二節:“ 金 朝官奴婢中,原為平民籍沒入官的,隸屬宮籍,稱監戶。原為奴婢入官府的,隸太府監,稱官戶。”
(3).官員的家屬及後裔。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四:“ 童貫 平 方 寇時,受富民獻遺。文臣曰‘上書可采’,武臣曰‘軍前有勞’,并補官,仍許磨勘,封贈為官戶。”《宋史·高宗紀八》:“﹝秋﹞辛亥,詔諸州守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編氓均科。”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一章第一節:“官員家屬和他們的後代,都叫官戶。形勢戶和官戶享有免役特權。”
官戶是中國古代戶籍制度中的特殊類别,特指因官職或功勳而享有特定法律特權與社會地位的戶籍類型,主要存在于唐宋時期。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闡釋:
官戶指因擔任官職或受朝廷封賞而被納入特殊戶籍管理的家庭。區别于普通民戶,其身份需經官方正式認定并登記造冊,本質是封建等級制度下特權階層的戶籍标識。唐代将五品以上官員家庭稱為"官戶",宋代則擴展至文武官員、宗室外戚及因軍功獲賞者的家庭。這一群體在賦稅、徭役、訴訟等方面均享有法定優待。
唐代制度
據《唐六典》,官戶屬"賤民"階層中的最高等級,多由前朝官吏後代或戰俘構成,隸屬司農寺管轄,需輪番服役但可納資代役。其身份世襲,非經赦免不得脫籍(參考:杜佑《通典·食貨志》)。
宋代變革
宋代官戶轉為品官之家的尊稱,需滿足"正七品以上官員直系親屬"的标準。主要特權包括:
官戶特權加劇土地兼并,如北宋"占田逾制"現象頻發,緻國家稅基萎縮。王安石變法推行"免役法"試圖削減其免役權,但遭強烈抵制。隨着明清時期"官戶"概念逐漸被"紳衿"取代,其獨立戶籍分類最終消亡,演變為基于功名而非專屬戶籍的特權體系(參考:宮崎市定《從部曲到佃戶》)。
權威參考文獻
“官戶”一詞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含義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三類釋義:
指因犯罪被官府沒收為奴,并編入特殊戶籍的人群。他們需在官府服役,戶籍由中央機構(如司農寺)直接管理,州縣無記錄。例如:
金朝将籍沒入官的平民稱為“監戶”,原為奴婢入官的則稱“官戶”,其身份低于唐代官戶,隸屬太府監管理。
宋代以後,“官戶”也指官員的家屬或後代,這類家庭享有免役等特權,常與“形勢戶”并稱。
以上内容綜合了曆史文獻和不同朝代的制度演變,具體細節可參考《隋書》《唐律疏議》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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