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犯罪者及其家属没入官府服役,并编入特殊户籍,称官户。《隋书·麦铁杖传》:“ 陈 太建 中,﹝ 麦铁杖 ﹞结聚为羣盗, 广州 刺史 欧阳頠 俘之以献,没为官户,配执御伞。”《唐律疏义·名例·官户部曲》:“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
(2). 金 代为官奴婢的一种,身分较 唐 代官户低。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五章第二节:“ 金 朝官奴婢中,原为平民籍没入官的,隶属宫籍,称监户。原为奴婢入官府的,隶太府监,称官户。”
(3).官员的家属及后裔。 宋 陆游 《老学庵笔记》卷四:“ 童贯 平 方 寇时,受富民献遗。文臣曰‘上书可采’,武臣曰‘军前有劳’,并补官,仍许磨勘,封赠为官户。”《宋史·高宗纪八》:“﹝秋﹞辛亥,詔诸州守贰考各县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间市物,官户、势家与编氓均科。”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官员家属和他们的后代,都叫官户。形势户和官户享有免役特权。”
官户是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特殊类别,特指因官职或功勋而享有特定法律特权与社会地位的户籍类型,主要存在于唐宋时期。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官户指因担任官职或受朝廷封赏而被纳入特殊户籍管理的家庭。区别于普通民户,其身份需经官方正式认定并登记造册,本质是封建等级制度下特权阶层的户籍标识。唐代将五品以上官员家庭称为"官户",宋代则扩展至文武官员、宗室外戚及因军功获赏者的家庭。这一群体在赋税、徭役、诉讼等方面均享有法定优待。
唐代制度
据《唐六典》,官户属"贱民"阶层中的最高等级,多由前朝官吏后代或战俘构成,隶属司农寺管辖,需轮番服役但可纳资代役。其身份世袭,非经赦免不得脱籍(参考:杜佑《通典·食货志》)。
宋代变革
宋代官户转为品官之家的尊称,需满足"正七品以上官员直系亲属"的标准。主要特权包括:
官户特权加剧土地兼并,如北宋"占田逾制"现象频发,致国家税基萎缩。王安石变法推行"免役法"试图削减其免役权,但遭强烈抵制。随着明清时期"官户"概念逐渐被"绅衿"取代,其独立户籍分类最终消亡,演变为基于功名而非专属户籍的特权体系(参考:宫崎市定《从部曲到佃户》)。
权威参考文献
“官户”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含义有所不同,主要包含以下三类释义:
指因犯罪被官府没收为奴,并编入特殊户籍的人群。他们需在官府服役,户籍由中央机构(如司农寺)直接管理,州县无记录。例如:
金朝将籍没入官的平民称为“监户”,原为奴婢入官的则称“官户”,其身份低于唐代官户,隶属太府监管理。
宋代以后,“官户”也指官员的家属或后代,这类家庭享有免役等特权,常与“形势户”并称。
以上内容综合了历史文献和不同朝代的制度演变,具体细节可参考《隋书》《唐律疏议》等原始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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