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逾越規矩。《禮記·哀公問》:“君子言不過辭,動不過則。” 元 虞集 《禦史中丞楊公神道碑》:“羣臣侍坐者,或言笑過則,上見公正色,為之改容。”
《漢語大詞典》對“過則”的釋義包含雙重語義維度。從語素組合分析,“過”作動詞時指超越某種界限,《說文解字》訓為“度也”,如《論語·公冶長》載“由也,好勇過我”;作名詞則指過失,《廣韻》解作“誤也”。“則”作為名詞時表規範,《爾雅·釋诂》注為“法也”,作連詞表因果關系,如《論語·學而》“過則勿憚改”即用此義。
在複合詞層面,“過則”存在兩種訓釋方式:一為動賓結構,指突破既定規範,如《尚書·說命中》“有其善,喪厥善;矜其能,喪厥功”孔傳“過則損之”;二為連詞組合,表示轉折邏輯,《經傳釋詞》卷八“則猶而也”條引《禮記·樂記》“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和;亂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鄭玄注“言君臣淫而無則”即屬此類用法。
該詞的曆時演變顯示,先秦典籍中多作連詞使用,如《左傳·宣公二年》“人誰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中的“過而”實即“過則”之變體。漢唐注疏則強化了其作為行為準則的倫理内涵,宋明理學更将“過則”納入修身體系,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強調“過則當速改,不可畏難而苟安也”。
“過則”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guò zé,其核心含義為“逾越規矩”或“超過限度”,主要包含以下層面的解釋:
逾越規矩
指言行超出既定的規範或準則。例如《禮記·哀公問》中提到“君子言不過辭,動不過則”,強調君子的言行不應越界。
超過適宜程度
形容行為或狀态超出合理範圍,如過度追求某事物或反應過激。例如“聞過則怒”指面對批評時表現出過激情緒。
該詞暗含對“平衡”的倡導,提醒人們避免極端,保持言行在合理範圍内。例如“過則勿憚改”(《論語》)雖非直接引用,但邏輯相通。
需注意與“過…則…”句式(如“過則改之”)區分,後者中“過”與“則”為獨立詞,分别表示“過錯”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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