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奪取。《史記·秦始皇本紀》:“ 始皇 乃使将軍 蒙恬 發兵三十萬人北擊 胡 ,略取 河 南地。”《資治通鑒·晉孝武帝太元九年》:“﹝ 慕容農 ﹞遣 蘭汗 、 段讚 、 趙秋 、 慕輿悕 略取 康臺 ,牧馬數千匹。” 胡三省 注引 杜預 曰:“不以道取曰略。” 宋 蘇轼 《上韓樞密書》:“遂命将出師,略取 河南 地,建置 朔方 。”
“略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武力或強制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土地或人口。根據《漢語大詞典》解釋,“略”在此處意為“掠奪、強占”,“取”則強調“獲得、占有”,二字組合後特指帶有暴力性質的非法獲取行為。
從構詞法分析,“略取”屬于同義複合詞,《古代漢語詞典》指出該詞在古籍中常與軍事行動關聯,例如《後漢書·耿弇傳》載“匈奴略取漢民”,即指匈奴以武力劫掠漢朝百姓。此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書,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司法解釋中,“略取”被定義為“以暴力、脅迫等方式非法控制他人”的犯罪行為。
與近義詞“掠奪”相比,《現代漢語詞典》強調“略取”更側重對人或重要物資的系統性劫持,而“掠奪”適用範圍更廣,包含對普通財物的強占行為。該詞在《辭海》中還被延伸用于描述殖民時期西方列強對文物的非法占有行為,進一步強化其“非正義占有”的語義特征。
“略取”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析:
“略取”指通過武力或非正當手段奪取,強調“不以道取”的特點。
在非軍事語境中,“略取”也可比喻快速提取關鍵信息或資源。例如:
可通過權威典籍(如《史記》《資治通鑒》)或詞典(如滬江詞典)進一步查閱詳細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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