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審。《元典章·刑部七·主婦受財縱妾犯奸》:“據 阿蔡 與 王季七 通姦,罪犯依例決八十七下,斷令 阿蔡 歸宗别嫁。所指與 朱大使 等有姦,與吏勾問,即係指姦其主母 阿餘 ,拟決四十七下,準斷訖。”《明史·刑法志二》:“祖制,京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不得擅勾問。”
"勾問"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古語詞,其核心語義為"追查審問",常見于古代司法語境。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包含兩層含義:
一、動詞用法 指通過審訊手段查證事實,通常帶有強制性調查性質。例如《元典章·刑部二》記載:"若有可疑,即行勾問",體現官府對涉案人員的傳喚審查程式。
二、名詞用法 特指刑獄案件的審訊記錄,如明代黃訓《名臣經濟錄》所述:"各該衙門備查勾問來曆",強調對審訊文書的核驗流程。
該詞的詞源可追溯至宋元司法制度,"勾"取"勾稽、核查"義,"問"指"訊問",二字複合後形成法律專用術語。清代學者俞正燮在《癸巳類稿》中将其與"勾決""勾攝"等司法術語列為同類。
在語義演變過程中,"勾問"逐漸被"審訊""提審"等現代法律術語取代,現代漢語中僅存于古籍文獻及曆史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未收錄該詞,印證其已退出日常使用範疇。
“勾問”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含義為提審,常見于元、明時期的司法文獻中。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勾問”指司法機構對涉案人員進行傳喚、審訊的行為,尤其針對已立案的嫌疑人或證人。例如《元典章》提到“與吏勾問”,即由官吏對相關人員進行審問。
使用場景
曆史演變
該詞多見于元明法律文書,清代後逐漸被“傳訊”“提審”等現代司法術語取代,成為曆史詞彙。
“勾問”是古代司法提審的專稱,體現傳統法律程式中對審訊權的規範。需注意其與現代“審訊”的語境差異,主要適用于曆史文獻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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