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察決斷;裁定。《魏書·皇後傳·文成文明皇後馮氏》:“太後性聰達,自入宮掖,粗學書計。及登尊極,省決萬機。”《新唐書·裴漼傳》:“吏白積案數百, 崇義 讓使趣斷, 琰之 曰:‘何至逼人?’乃命吏連紙進筆為省決,一日畢,既與奪當理,而筆詞勁妙。” 宋 曾鞏 《移滄州過阙上殿劄子》:“﹝ 英宗 ﹞及正南面,勤勞庶政,每延見三事,省決萬機,必咨詢舊章,考求古義。”
省決(shěng jué)是漢語中的文言詞彙,現多用于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其核心含義為審查裁決,尤指上級對下級事務的審批與定奪。以下從釋義、用法及權威來源展開說明:
本義為“察看、檢查”,引申為“審閱、處理”。如《說文解字》:“省,視也。”
意為“裁定、判定”,如《廣雅》:“決,斷也。”
二字組合後,“省決”強調通過審閱後作出最終決定,常見于古代行政與司法場景。
《漢語大詞典》(第7卷,第1103頁):
“省決:審查裁決。多指上級對下級的公文或事務進行審批。”
例證引《宋史·職官志》:“凡奏狀,皆中書省決之。”
(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1997年版)
《辭源》(修訂本,第3冊,第2341頁):
“省決:審核并決定。古代多用于政務處理。”
引《資治通鑒·唐紀》:“事無大小,悉歸宰相省決。”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
《明史·刑法志》載:“刑部覆奏,必由大理寺省決。” 指刑部提交的判決需經大理寺審核裁定。
《新唐書·百官志》記:“尚書省決六部諸司事。” 即尚書省負責裁決六部政務。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極少使用,僅見于曆史研究或仿古語境。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用“審批”“裁定”“批複”等替代。
參考資料:
“省決”是一個漢語詞彙,具體解釋如下:
古代文獻中的用例:
現代示例:
如需更多例句或古籍出處,可參考《魏書》《新唐書》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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