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tor's monthly wages;contracted payment] 舊指戲班按合同付給演員的工薪
(1). 元 代對漢民戶所征收的賦稅項目之一。《元典章·聖政二·均賦役》:“爰自包銀之法行,積弊到今,民力愈困。”《元史·食貨志一》:“科差之名有二:曰絲科,曰包銀……包銀之法 憲宗 乙卯年始定之。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續資治通鑒·元泰定帝泰定二年》:“除 江 淮 創科包銀。”
(2).舊時戲班班主或戲院經理人根據合同按期付給演員或戲班的定額酬金。 洪深 《歌女紅牡丹·電影故事》:“饋以包銀所得,作獄中用度。”
“包銀”是漢語中具有多重含義的複合詞,其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專業辭書分析:
稅收制度義項
指元代對戲曲藝人征收的賦稅制度。據《中國曆史大辭典》記載,元朝将從事雜劇、說唱等職業的藝人編入特殊戶籍,稱“樂戶”,需定期繳納固定稅額的銀錢,稱為“包銀”。此制度反映元代社會對文藝從業者的管理方式。
工藝技術義項
在傳統手工藝領域,“包銀”指以銀箔或銀片包裹器物表面的技法,常見于金屬器皿、首飾制作。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義為“外裹銀質”,多用于提升器物裝飾性與價值,如“包銀漆器”“包銀銅壺”等工藝制品。
經濟契約延伸義
部分方言中,“包銀”可引申為預先支付定額費用的經濟行為。例如清代《通俗常言疏證》提及民間租賃契約中“包銀”指承租方按約定數額預付租金,與“包金”形成對應表述。
“包銀”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曆史背景和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起源與定義
元代初期,河北、山東等地軍閥對百姓征收的賦稅名目繁多,真定軍閥史氏将多項雜稅合并為統一稅種,稱為“包銀”。這一制度後來被其他地區效仿,成為元代漢民戶的主要稅種之一。
曆史影響
據《元典章》記載,包銀制度長期施行後導緻“民力愈困”,反映了當時賦稅對百姓的壓力。
支付方式
舊時戲院或戲班班主根據合同,定期向劇團或主要演員支付的固定酬金,稱為“包銀”。例如洪深在《歌女紅牡丹》中提到“饋以包銀所得,作獄中用度”。
應用場景
這種報酬形式常見于傳統戲曲行業,主要用于保障演員或戲班的穩定收入。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元典章》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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