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請托别人。《文選·陳琳<為曹洪與魏文帝書>》:“怪乃輕其家 丘 ,謂為倩人,是何言歟!” 張銑 注:“謂我文辭皆倩人所作,是何言歟!” 宋 葉適 《參議朝奉大夫宋公墓志銘》:“上官稱其某事能,某文善,公汎答以他語,或曰:‘此倩人為之耳。’”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二·現任大臣子弟登第》:“吏部尚書 吳鵬 子 紹 登二甲進士,則倩人入試,途人皆知。” 郭沫若 《牧羊哀話》:“ 李 府倩人說合,不久便做了子爵的繼室。”如:倩人代筆。
(2).雇請之人。 唐 陸贽 《奏論緣邊守備事宜狀》:“矧又有休代之期,無統帥之馭,資奉若驕子,姑息姑倩人……其弊豈惟無益哉,固亦将有所撓也。”
"倩人"是古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本義指代具有美好儀态的人 "倩"字在《說文解字》中解作"人美字",特指男子俊秀的外貌。《漢語大詞典》記載該用法最早見于《詩經·衛風·碩人》"巧笑倩兮,美目盼兮",此處"倩"形容美人笑靥動人的情态。當與"人"組合時,可特指容貌昳麗的年輕男性,如《漢書·朱邑傳》"陳平雖賢,須魏倩而後進"中的用例。
二、引申為委托他人代勞的行為 漢代以後産生轉義用法,《古代漢語虛詞詞典》指出"倩"通"請",表"借助、托付"之意。這種語義演變在《方言》中已有記載:"東齊之間,婿謂之倩"。作為動詞短語使用時,"倩人"指請托他人代為完成事務,如《三國志·魏志·王粲傳》"善屬文,舉筆便成,無所改定,時人常以為宿構;然正複精意覃思,亦不能加也"裴松之注引《典略》"太祖嘗使瑀作書與韓遂,時太祖適近出,瑀隨從,因于馬上具草,書成呈之。太祖攬筆欲有所定,而竟不能增損"的典故中,即暗含倩人代筆的語境。
該詞在明清話本小說中仍有沿用,如《醒世恒言》第十五卷"若要好,倩人挑"的諺語,保留着委托他人協助的引申義。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退出口語系統,主要見于古典文獻研究領域。
“倩人”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請托别人
指請求或委托他人代為完成某事。例如在考試、寫作等場景中讓他人代筆,即“倩人捉刀”。
雇請之人
指被雇傭或委托的幫手,如唐代陸贽提及的“資奉若驕子,姑息如倩人”。
如需更全面信息,可參考漢典、查字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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