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方發給買賣雙方的券契。《唐律疏議·雜律·買奴婢牛馬立券》:“諸買奴婢馬牛駞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
市券是中國古代官府核發的市場交易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和經濟管理功能。根據《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特指唐代以後官方對重要商品買賣行為進行監管時頒發的文書憑證,主要包含以下五個層面的釋義:
基本釋義
市券指由官府發放、用于規範市場交易的契約文書。《唐律疏議·雜律》載:"買奴婢馬牛立券,過三日不立市券,買者笞三十"(來源:《唐律疏議》卷二十六),表明其具有強制登記屬性,常用于牲畜、房産等大宗交易備案。
詞源構成
該詞屬偏正結構,"市"指交易場所,引申為商業活動;"券"即契據憑證,二字組合凸顯其官方認證性質。《中國曆代契約粹編》指出,唐代市券需經"市司"蓋印方為合法(來源:張傳玺《中國曆代契約粹編》)。
使用場景
據《天聖令》複原研究,市券實施範圍包括:奴婢買賣、田宅過戶、船舶交易三類經濟活動(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其内容需載明标的物詳情、交易價格及保人信息。
法律屬性
具有防止欺詐和解決糾紛的雙重功能。《唐會要·卷八十六》記載,建中元年實行"市券錢"制度,按交易金額的3%收取契稅(來源:王溥《唐會要》),體現其財稅管理特征。
曆史演變
宋元時期改稱"市契",明清演變為"紅契",當代法律體系中繼承其核心功能的文件包括不動産登記證、機動車交易發票等(來源:郭建《中國財産法史稿》)。
“市券”是古代中國官方頒發的一種交易憑證,主要用于規範買賣雙方的行為。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市券指官方發放給買賣雙方的券契,作為交易合法性的證明。例如在唐代,購買奴婢、牛馬等大宗商品時需立市券,否則買賣雙方将受刑罰。
法律依據
根據《唐律疏議·雜律》記載:“諸買奴婢馬牛駝騾驢,已過價不立市券,過三日,笞三十,賣者減一等。”說明市券是強制性的法律憑證,未按時立券會面臨笞刑處罰。
使用場景
延伸含義
部分文獻(如清代鄭珍的詩句)将“市券”引申為商業契約或經濟活動的象征,但核心仍圍繞其作為官方文書的原始意義。
提示:需注意現代語境中“市券”可能被誤用,實際古代用法更接近法律憑證,而非現代“證券”概念。更多曆史細節可參考《唐律疏議》等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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