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surance company] 承擔保險業務的機關。公司定期向投保者收取一定的費用,投保者若在保險範圍内受到意外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經營各種保險業務的企業組織,屬金融機構。保險範圍有:財産保險、人身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等等。規定參加保險的單位或個人須按期交納保險費,并與保險公司訂立契約。契約包括:保險期限、保險金額等;保險公司負責按契約的規定以經濟手段補償因自然災害或各種事故造成的損失。 清 王韬 《弢園文錄·代上馮太守書》:“西商貿易之利首在航海,顧風波之險,有時不可測料,于是特設保險公司以為之調劑,于百中取二三。無事則公司得權微利,有失則商人有所藉手,不至于大損,此其法誠至善也。”《文彙報》1984.6.21:“為了防止‘三腳貓’駕車者肇事闖禍,保險公司專門替奧運會組委會舉辦了十五課時的駕駛訓練課程。”
保險公司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各類保險業務的企業法人。根據漢語詞典釋義及金融行業規範,其核心含義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保險公司是"經營保險業務,投保人依約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對合同約定的事故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企業" 。其本質是通過風險轉移機制,為個人或機構提供經濟保障。
以《辭海》(第七版)定義為基礎,保險公司通過精算技術将個體風險轉化為可量化的大數法則,實現風險分散化處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費形成保險基金,依法進行資金運用(如債券、股票投資)以維持償付能力 。
《經濟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強調其法人屬性:需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持有《保險許可證》,并受《公司法》《保險法》雙重約束,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 。
社會功能:在國民經濟中發揮"社會穩定器"作用,通過災害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維護經濟運行(參考《金融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權威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綜合參考以下學術及規範文獻:
保險公司是依據《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依法注冊,專門從事保險業務。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與法律屬性
二、業務分類
根據監管規定,我國保險公司業務主要分為兩類(且通常不可兼營):
三、運營模式與功能
四、監管與合規
需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設立,且業務範圍必須符合批準内容,不得超範圍經營。
保險公司是兼具金融屬性與社會風險管理職能的法人實體,通過專業化的産品和服務,在保障個體權益的同時促進社會經濟穩定。更多細節可參考金投網、華律網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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