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得到官方許可的公開賣淫者。别于秘密賣淫的私娼。
公娼是漢語詞彙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社會背景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在官方許可或管理下合法存在的性工作者。以下從詞典釋義角度詳細說明:
合法性與官方管理
指由政府機構批準設立、登記在冊并受特定法規約束的性服務從業者。區别于非法私娼,“公娼”的存在需符合當時地方或國家制定的管理規範,例如繳納捐稅、定期體檢等制度。
來源:《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2012年版)
詞源構成
二字組合凸顯此類職業受官方監管的屬性。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公娼制度曾存在于中國近代部分城市(如民國時期的上海、廣州),政府通過頒發執照、劃定“樂戶”區域、強制體檢等方式進行管理。該制度旨在控制性病傳播、增加稅收,但本質上是對特定群體的制度化剝削,1950年代後在中國大陸被徹底廢除。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近代社會史研究》
參考資料:
根據權威詞典及曆史資料,"公娼"指舊時官方許可的合法賣淫者,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經政府批準、納稅并接受管理的性工作者,與秘密活動的私娼形成對比。該制度最早可追溯至春秋時期管仲設立的"女闾",通過征收性服務稅費充實國庫。
二、管理特征
三、曆史演變 台灣地區在日據時期建立公娼制度,至1997年台北市廢除公娼,現存合法公娼寮主要分布在桃園等地。大陸地區該制度已于1949年後廢止。
四、社會語境 該詞多用于讨論性産業曆史、女性權益等議題,近義詞為"官妓",反義詞為"暗娼"。現代法律語境中,該概念已被"合法性交易"等術語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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