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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的意思、法寺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法寺的解釋

大理寺的别稱。泛指掌管刑獄的官署。 唐 陸贽 《奏請不簿錄窦參莊宅狀》:“須先鞠犯狀,審得實情,憲司察寃,法寺論罪,會府覆奏,掖垣參詳,如是悉無異詞,然後謂之獄成。” 宋 龔鼎臣 《東原錄》:“法官壞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為上位所薦舉,無田改官。”《宋史·職官志十二》:“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法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作為古代司法機關的稱謂使用,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釋義

法寺(fǎ sì)指古代掌管刑獄、司法審判的官署,尤以宋代大理寺的别稱為典型。


二、曆史沿革與職能

  1. 宋代司法核心機構

    北宋沿襲唐制設大理寺,元豐改制後職權集中于複審全國疑難案件,成為最高司法複核機關,時稱“法寺”。其判決需經刑部、審刑院複核,形成“三司”制衡體系 。

  2. 元代演變

    元代改稱“刑部”為法寺,職能擴展至刑獄管理,但“法寺”作為舊稱仍見于文獻 。


三、文獻例證與用法


四、字源考據

單字 古義溯源 構詞作用
《說文》:“刑也,平之如水。” 象征法律公正 表司法屬性
《漢書注》:“廷也,官舍也。” 指官署機構 表職能場所

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19年: “法寺”詞條釋義及宋代司法制度考述。
  2. 《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大理寺職能演變及别稱考。
  3. 《宋史·職官志》,中華書局點校本:詳載宋代法寺建制。
  4. 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古籍數據庫收錄《名公書判清明集》等司法文書原文(鍊接)。

(注:因古籍原文鍊接需定向檢索,此處提供權威數據庫入口;具體文獻請依據來源名稱查閱實體書或學術平台。)

網絡擴展解釋

“法寺”是古代中國掌管刑獄的官署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法寺是大理寺的别稱,泛指負責司法審判、刑獄管理的中央機構,主要職能包括案件審理、法律裁決等。該詞多見于唐宋時期的文獻,如唐代陸贽的奏狀中提到“法寺論罪”,宋代《東原錄》也記載了法官與法寺的關聯。

曆史背景

  1. 職能範圍
    法寺作為司法機構,需與其他部門協作。例如,唐代案件需經“憲司察寃,法寺論罪,會府覆奏”等流程,體現其嚴謹的司法程式。
  2. 官員管理
    宋代《宋史·職官志》提到,法寺官員若占田逾制将受處罰,側面反映其職權與監管制度。

詞義辨析

示例引用

唐代陸贽《奏請不簿錄窦參莊宅狀》中“法寺論罪”一句,是“法寺”作為司法機構名稱的典型用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體系,可參考《宋史·職官志》或唐代司法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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