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寺的别稱。泛指掌管刑獄的官署。 唐 陸贽 《奏請不簿錄窦參莊宅狀》:“須先鞠犯狀,審得實情,憲司察寃,法寺論罪,會府覆奏,掖垣參詳,如是悉無異詞,然後謂之獄成。” 宋 龔鼎臣 《東原錄》:“法官壞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為上位所薦舉,無田改官。”《宋史·職官志十二》:“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法寺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曆史内涵的詞彙,主要作為古代司法機關的稱謂使用,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法寺(fǎ sì)指古代掌管刑獄、司法審判的官署,尤以宋代大理寺的别稱為典型。
例證:
《宋史·職官志》載:“大理寺掌斷天下奏獄……元豐改制後,專主複審,稱‘法寺’。”
南宋·洪邁《容齋隨筆》:“法寺斷案,須依律例,不得妄加裁斷。”
北宋沿襲唐制設大理寺,元豐改制後職權集中于複審全國疑難案件,成為最高司法複核機關,時稱“法寺”。其判決需經刑部、審刑院複核,形成“三司”制衡體系 。
元代改稱“刑部”為法寺,職能擴展至刑獄管理,但“法寺”作為舊稱仍見于文獻 。
《名公書判清明集》載:“案卷移送法寺,詳議量刑。”
明·丘濬《大學衍義補》:“法寺之設,所以慎刑獄也。”
單字 | 古義溯源 | 構詞作用 |
---|---|---|
法 | 《說文》:“刑也,平之如水。” 象征法律公正 | 表司法屬性 |
寺 | 《漢書注》:“廷也,官舍也。” 指官署機構 | 表職能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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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是古代中國掌管刑獄的官署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法寺是大理寺的别稱,泛指負責司法審判、刑獄管理的中央機構,主要職能包括案件審理、法律裁決等。該詞多見于唐宋時期的文獻,如唐代陸贽的奏狀中提到“法寺論罪”,宋代《東原錄》也記載了法官與法寺的關聯。
唐代陸贽《奏請不簿錄窦參莊宅狀》中“法寺論罪”一句,是“法寺”作為司法機構名稱的典型用例。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司法體系,可參考《宋史·職官志》或唐代司法制度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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