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port an offender;inform against sb.] 指由被害人或犯罪人以外的人向偵察機關報告某人的犯罪行為
(1).告别出發。《太平廣記》卷二百引《抒情詩·李蔚》:“﹝ 李蔚 ﹞有布素之交 孫處士 ,不遠千裡,逕來修謁。 蔚 浹月留連。一日告發, 李 敦舊分,遊 河 祖送。”
(2).向官府檢舉揭發。 宋 歐陽修 《再論按察官吏狀》:“國家之法,除贓吏因民告發者乃行之,其他不材之人……皆明知而不問。” 元 關漢卿 《窦娥冤》第二折:“小子太醫出身,也不知道醫死多人,何嘗怕人告發?”《警世通言·金明池吳清逢愛愛》:“萬一被這老子告發時,畢竟於我不利。”《平山冷燕》第七回:“他雖得罪於你,卻無人告發,我怎好平白去拿他?” 巴金 《利娜》:“不久就有人告發了我們,我和 薇娜 被捕了。”
告發指公民或組織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有權部門揭發、舉報他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屬于法律監督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環節。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含義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違法或犯罪行為)”。
從構詞角度分析,“告”本義為上報、陳述(《說文解字》釋為“告,上報也”);“發”指揭露、公開(《漢語大詞典》釋為“發,舉也,謂舉其罪過”)。兩字組合後,詞義引申為通過正式途徑揭露他人過錯或罪行。
在法律層面,告發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0條保護,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實際操作中,告發需基于真實證據,誣告則可能觸犯《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社會意義上,告發制度有助于維護公共秩序,例如反腐倡廉中的群衆舉報機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35條規定的監察機關對公民舉報的受理義務,均體現了告發在法治建設中的實踐價值。
“告發”是一個法律相關術語,指由被害人或犯罪人以外的第三方主動向公安機關、法院或政府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行為性質
指向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報告某人的違法事實,屬于公民參與法律監督的合法行為。例如:“群衆向有關部門告發了他的貪污行為。”
主體範圍
告發的主體通常是非直接涉案人員,即既非被害人,也非犯罪行為人。
兩者均有檢舉含義,但“告密”多帶負面色彩,通常指暗中揭發他人隱私或非犯罪行為;而“告發”側重公開向司法機關檢舉違法行為。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案例或程式細節,可參考漢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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