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歌妓。 明 于謙 《怠廢軍政疏》:“該刑部等衙門劾奏,都督同知 衛穎 等交通飲酒,奸宿樂婦。” 明 沉德符 《野獲編·台省·台省之玷》:“巡按 湖廣 禦史 趙倫 ,需索官民羅綺,收買人口,又與樂婦姦通,命謫戍 遼東 。”《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船戶 王溜兒 ,樂婦 劉丑姐 ,原不知情,其贓物未見破散,暫時讨保在外。”
"樂婦"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以歌舞、器樂表演為職業的女性藝人,常見于宮廷、官府或富貴人家的宴樂場合。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工具書及曆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樂婦(yuè fù)
指古代從事音樂、歌舞表演的職業女性。她們通常隸屬于官方樂籍或私人樂班,通過才藝表演獲取生計,社會地位較低。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7卷第128頁
宮廷與官府樂籍制度
唐代教坊、宋代衙前樂、元代儀鳳司等機構均設有樂戶,其中女性樂人稱為"樂婦",需經專業訓練,承擔慶典、宴席的表演任務。
來源:《中國音樂史》(王光祈著)第三章
社會角色與地位
樂婦多因罪臣家屬沒入樂籍,或出身貧寒被賣入樂班。其身份介于藝伎與仆役之間,部分兼具侍宴陪酒職能,如明代文獻載:
"樂婦承應筵宴,奏技侑酒。"
來源:《萬曆野獲編》(沈德符)卷二十五
古典文學中常見"樂婦"形象,印證其表演場景與社會境遇:
"叫了一起樂婦,彈唱助酒。"
"樂婦琵琶斜抱,輕攏慢撚。"
來源:《中國古代樂籍制度研究》(項陽著)
隨着明清樂籍制度瓦解,"樂婦"一詞逐漸消失,但其藝術形式融入地方戲曲(如清代"女檔子"班社)。現代研究中,該詞成為考察古代女性音樂家生存狀态的關鍵樣本。
來源:《中國音樂文物大系》(大象出版社)附錄文獻
“樂婦”是一個曆史詞彙,主要指古代社會中的歌妓或娼妓,常見于明代文獻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釋義
樂婦(拼音:lè fù)指歌妓或娼妓,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警世通言》提到“樂婦劉丑姐”作為娼妓的案例,而明代于謙的《怠廢軍政疏》中記載官員因“奸宿樂婦”被彈劾。
文獻出處
社會背景
該詞反映了古代娛樂行業的特定群體,她們通常依附于權貴或官員,參與宴飲等場合的歌舞表演,但社會地位低下。
現代關聯
需注意,“樂婦”屬于曆史詞彙,現代漢語中已不常用。部分網頁提及的婦女節祝福語(如、5、6)與“樂婦”無關,可能是網頁内容混雜導緻。
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漢典獲取更權威的釋義,并注意區分曆史語境與現代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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