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漢 代以納錢代更役的賦稅。男子年二十三至五十六,按規定輪番戍邊服兵役,稱為更。不能行者,得出錢入官,雇役以代。《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後漢書·明帝紀》:“又所發 天水 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 李賢 注:“更,謂戍卒更相代也;賦,謂雇更之錢也。”
"更賦"是中國秦漢時期特有的一種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是以錢代役。具體解釋如下:
字義構成:
曆史背景與性質:
具體内容與征收:
更賦的本質是秦漢國家徭役制度貨币化的一種表現,是特定曆史條件下産生的、以繳納貨币代替親身服役的一種特殊賦稅形式。 它反映了古代國家對人力控制和財政需求的變化。其詳細運作機制在《史記》、《漢書》等正史及後世學者如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等研究中均有深入探讨。
更賦是中國秦漢時期的一種代役稅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定義
更賦是漢代允許男子以繳納錢币代替親自服兵役或勞役的賦稅形式。適用于23至56歲的男子,他們需按規定輪番戍邊或服兵役,若無法親自服役,可出錢由政府雇人代役。
分類與實施方式
賦稅性質
即使實際所需服役人數減少,官府仍會強制征收代役錢,使更賦逐漸演變為固定稅種。例如《漢書·昭帝紀》記載,朝廷曾免除百姓拖欠的更賦,側面反映其強制性。
曆史演變
該制度始于秦代,漢初沿用,目的是緩解勞動力與軍事需求的矛盾,但也加重了農民負擔。通過“踐更”與“過更”的區分,既保障了戍邊人力,又為財政提供了收入。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案例或不同時期的調整,可參考《漢書》相關記載及漢代經濟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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