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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賦的意思、更賦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更賦的解釋

漢 代以納錢代更役的賦稅。男子年二十三至五十六,按規定輪番戍邊服兵役,稱為更。不能行者,得出錢入官,雇役以代。《漢書·昭帝紀》:“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疊為之,一月一更,是謂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者,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謂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繇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謂過更也。”《後漢書·明帝紀》:“又所發 天水 三千人,亦復是歲更賦。” 李賢 注:“更,謂戍卒更相代也;賦,謂雇更之錢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更賦"是中國秦漢時期特有的一種賦稅制度,其核心含義是以錢代役。具體解釋如下:

  1. 字義構成:

    • 更:本義為輪換、替代。在秦漢徭役制度中,指成年男子每年需為官府服一定期限的力役或兵役(如戍邊),稱為"更役"或"徭戍"。這種役期通常是輪換進行的。
    • 賦:本指征收(田地稅),後泛指國家征收的稅項。此處特指向官府繳納的錢財。
    • 更賦:合起來指代替親身服"更役"而向官府繳納的特定代役錢。即應服役者通過繳納規定的錢款,免除其親身服役的義務。
  2. 曆史背景與性質:

    • 更賦源于秦漢的徭役制度。法律規定成年男子(如漢代的"正卒")有服兵役(如戍邊一年)和力役(如在本郡縣築城、修路、運輸等)的義務。
    • 由于路途遙遠、條件艱苦、影響生計等原因,許多人難以或不願親身服役。
    • 官府因此允許應服役者繳納一定數額的錢財,作為代替本人服役的補償。這筆錢被稱為"更賦"或"過更錢"(指戍邊代役錢)。
    • 官府收取更賦後,會用于雇傭願意代役的人(稱為"踐更"者)或供養長期戍邊的士兵(稱為"戍卒")。據《漢書·食貨志》記載,漢代更賦的征收标準曾有明确記錄。
  3. 具體内容與征收:

    • 戍邊代役錢(過更錢):這是更賦最主要的部分。漢代規定,每人每年需戍邊三日(實際執行中常累積計算)。若不服役,則需繳納三百錢作為代役金。這筆錢通常按人丁征收。
    • 力役代役錢:對于在本郡縣服力役(通常一個月),也可能存在繳納代役錢的情況,但不如戍邊代役錢普遍和制度化。
    • 征收對象:更賦主要向符合服役條件但選擇納錢代役的男子征收。部分特殊人群(如高官、貴族、有爵位者)可能享有豁免權。

更賦的本質是秦漢國家徭役制度貨币化的一種表現,是特定曆史條件下産生的、以繳納貨币代替親身服役的一種特殊賦稅形式。 它反映了古代國家對人力控制和財政需求的變化。其詳細運作機制在《史記》、《漢書》等正史及後世學者如錢劍夫《秦漢賦役制度考略》等研究中均有深入探讨。

網絡擴展解釋

更賦是中國秦漢時期的一種代役稅制度,具體解釋如下:

  1. 基本定義
    更賦是漢代允許男子以繳納錢币代替親自服兵役或勞役的賦稅形式。適用于23至56歲的男子,他們需按規定輪番戍邊或服兵役,若無法親自服役,可出錢由政府雇人代役。

  2. 分類與實施方式

    • 更卒:每年需為地方服1個月勞役,親自服役稱為“踐更”。若不願服役,可繳納2000錢(或300錢,不同記載有差異)雇人代役,稱為“過更”。
    • 正卒:正式兵役,通常為1年,需在郡國接受軍事訓練。
    • 戍卒:每年戍守邊疆3天,若不服役則繳納300錢代役。
  3. 賦稅性質
    即使實際所需服役人數減少,官府仍會強制征收代役錢,使更賦逐漸演變為固定稅種。例如《漢書·昭帝紀》記載,朝廷曾免除百姓拖欠的更賦,側面反映其強制性。

  4. 曆史演變
    該制度始于秦代,漢初沿用,目的是緩解勞動力與軍事需求的矛盾,但也加重了農民負擔。通過“踐更”與“過更”的區分,既保障了戍邊人力,又為財政提供了收入。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實施案例或不同時期的調整,可參考《漢書》相關記載及漢代經濟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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