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剃發與斷足之刑。 漢 賈誼 《新書·階級》:“是以係縛、榜笞、髡刖、黥劓之罪,不及士大夫。”
髡刵(kūn-èr)是古代兩種刑罰的合稱,分指髡刑與刵刑,均屬肉刑範疇,具有鮮明的曆史特征與社會警示意義。以下從漢語詞典角度詳釋其義:
釋義:
剃去犯人頭發、鬓須的刑罰。古代視頭發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的象征,髡刑通過破壞身體完整性實施精神羞辱,屬恥辱刑的一種。
字形溯源:
“髡”從“髟”(biāo,長發下垂形)、“兀”(斷足),《說文解字》釋為“剃發也”。
曆史記載:
釋義:
割去犯人耳朵的刑罰。刵刑通過肉體殘損标記罪犯身份,兼具懲戒與威懾功能。
字形溯源:
“刵”從“刀”、“耳”,《說文解字》注“斷耳也”。
典籍例證:
髡刑破壞“孝道”載體(須發),刵刑損毀聽覺器官,均以身體殘缺達成道德懲戒。
先秦時多施于庶民,《禮記》載“刑人不在君側”,受刑者被排斥于主流社會之外。
漢文帝廢除肉刑後,髡刑演變為“髡鉗”(剃發戴刑具),刵刑逐漸被笞刑替代,反映刑罰文明化進程。
(注:文獻來源為權威古籍整理版本,鍊接因平台限制未附,可于中國基本古籍庫或專業圖書館檢索原文。)
“髡刖”是古代兩種肉刑的合稱,需分而釋之:
1. 髡(kūn)
指剃去頭發、胡須的刑罰。屬于恥辱刑,因古人視“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剃發象征貶低身份。此刑始于商周,漢代常作為減死替代刑(如《漢書》載“當斬右趾者,髡鉗為城旦舂”)。
2. 刖(yuè)
指砍去腳或膝蓋的酷刑。一說為斷足(如《韓非子》記“楚人和氏得玉璞,獻之厲王,王以和為诳,而刖其左足”),另一說為剔去膝蓋骨(如戰國孫膑遭龐涓陷害被刖)。盛行于商周,秦漢後逐漸廢止。
合義
“髡刖”合用多泛指古代肉刑體系,如《晉書·刑法志》提及“髡笞之罰,不足以懲”。但具體案例中,兩者多單獨使用:髡刑側重精神羞辱,刖刑側重肉體摧殘。需注意二者非固定搭配,實際刑罰實施常因朝代、罪名而異。若涉及具體古籍語境,建議結合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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