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代以纳钱代更役的赋税。男子年二十三至五十六,按规定轮番戍边服兵役,称为更。不能行者,得出钱入官,雇役以代。《汉书·昭帝纪》:“三年以前逋更赋未入者,皆勿收。”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贫者欲得顾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顾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谓过更也。”《后汉书·明帝纪》:“又所发 天水 三千人,亦復是岁更赋。” 李贤 注:“更,谓戍卒更相代也;赋,谓雇更之钱也。”
"更赋"是中国秦汉时期特有的一种赋税制度,其核心含义是以钱代役。具体解释如下:
字义构成:
历史背景与性质:
具体内容与征收:
更赋的本质是秦汉国家徭役制度货币化的一种表现,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以缴纳货币代替亲身服役的一种特殊赋税形式。 它反映了古代国家对人力控制和财政需求的变化。其详细运作机制在《史记》、《汉书》等正史及后世学者如钱剑夫《秦汉赋役制度考略》等研究中均有深入探讨。
更赋是中国秦汉时期的一种代役税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定义
更赋是汉代允许男子以缴纳钱币代替亲自服兵役或劳役的赋税形式。适用于23至56岁的男子,他们需按规定轮番戍边或服兵役,若无法亲自服役,可出钱由政府雇人代役。
分类与实施方式
赋税性质
即使实际所需服役人数减少,官府仍会强制征收代役钱,使更赋逐渐演变为固定税种。例如《汉书·昭帝纪》记载,朝廷曾免除百姓拖欠的更赋,侧面反映其强制性。
历史演变
该制度始于秦代,汉初沿用,目的是缓解劳动力与军事需求的矛盾,但也加重了农民负担。通过“践更”与“过更”的区分,既保障了戍边人力,又为财政提供了收入。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实施案例或不同时期的调整,可参考《汉书》相关记载及汉代经济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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