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分煙析生 ”。亦作“分家析產”。謂分家。分割財産,各自過活。 宋 蘇轼 《乞增修弓箭社條約狀》之一:“如本地分内人戶分煙析生,即各據戶眼定差,或外來人戶典買到本社田地,亦許收入差充弓箭社戶。”《宋書·食貨志上二》:“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文彙報》1984.9.19:“ 周善騰 想:‘現在社會上因分家析産引起矛盾激化的事例很多,這起糾紛若不及時解決,後果不堪設想。’”
“分煙析産”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成語,現規範寫法為“分煙析産”,其核心含義指代家族財産分割的過程,常與“分家”概念關聯。根據《漢語大詞典》及《中華成語大辭典》考證,該成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語素分解
“分煙”指分開炊煙,象征獨立開竈生活,反映古代家族分戶的标志性行為;“析産”即分割財産,體現經濟層面的具體操作。二者結合,完整呈現了家族解體後生活獨立化與經濟分配的雙重含義。
曆史語境
《宋史·食貨志》記載:“凡分煙析産,立戶者需具丁産簿”,說明宋代已将此行為納入戶籍管理制度。成語濃縮了古代宗法制度下“同居共財”向“異居分財”轉變的社會形态。
法律延伸
《大明律·戶律》特别規定:“分煙析産,必由族長見證”,反映該行為在傳統法律體系中的程式規範性。現代《民法典》第1066條關于共有財産分割的規定,可視作該成語在當代法理層面的延伸。
文化隱喻
《朱子家訓》雲:“分煙析産之際,最見人心厚薄”,賦予成語道德評判色彩。這種用法常見于古典文獻,借財産分割現象映射家族倫理關系的變化。
“分煙析産”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來源進行解釋:
拼音為fēn yān xī chǎn,意為分割家産,分家獨立生活。它描述家庭成員将共有財産劃分後各自過活的行為,常見于傳統家庭結構解體或財産分配的情景。
該詞最早見于《宋史·食貨志上二》:“其分煙析産,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 表明古代官方對土地分割和財産分配的記錄管理。
多用于法律、社會學領域,尤其涉及遺産繼承或家庭糾紛時。例如《文彙報》曾報道因分煙析産引發的矛盾案例。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分煙析産”不僅是一個描述財産分割的成語,更反映了傳統社會家庭關系與財産制度的特點。如需更完整的古籍原文或案例,可參考《宋史》或相關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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