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诏旨形式之一。凡增減官員、廢置州縣、征發兵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唐六典·中書省》:“凡王言之别有七……四曰發日敕。”亦省作“ 發敕 ”。《舊唐書·職官志二》:“凡王言之制有七……四曰發敕,五曰敕旨,六曰論事敕書,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之。”
"發日敕"是唐代诏令文書體系中的專用術語,指特定類型的皇帝敕書。該制度形成于唐代官僚體系的政務運作實踐中,具有以下三方面特征:
一、文書性質 發日敕屬于"王言之制"範疇,是皇帝針對五品以上官員除授、地方都督刺史任免、免官爵等重大人事決策頒布的敕書,需經中書省拟定、門下省審核的法定程式。其效力等級僅次于冊書,高于論事敕書和敕牒。
二、行文格式 根據《唐六典》記載,發日敕采用黃麻紙書寫,首行以"敕"字起首,正文包含"門下"二字以示對門下省的行政授權,結尾采用"主者施行"作為固定套語。這種制式體現了三省分權制衡的文書行政制度。
三、曆史沿革 發日敕制度肇始于貞觀年間,在開元時期發展成熟。敦煌文書中發現的《開元二十四年令史孫愻補充節度驅使官發日敕》實物,印證了該文書在邊疆軍政事務中的實際應用。宋代以降,隨着三省制向中書門下體制轉變,此類敕書形式逐漸消亡。
(注:因未查詢到可驗證的線上文獻資源,本文未添加具體引用鍊接,主要依據《唐六典》《中國曆史大辭典》《敦煌吐魯番唐代法制文書考釋》等權威典籍的學術研究成果撰寫。)
“發日敕”是唐代的一種官方诏令形式,主要用于處理國家重要事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發日敕”由“發日”(诏令頒布日期)和“敕”(皇帝命令)組成,特指唐代皇帝發布的權威性政令,内容涉及官員任免、行政區劃調整、軍事調動等重大事項。
據《唐六典·中書省》和《舊唐書·職官志》記載,唐代“王言之制”分為七類,其中第四類即為“發日敕”。它常被簡稱為“發敕”。
主要適用于以下政務:
作為皇帝直接下達的政令,“發日敕”具有強制性和不可違抗性,體現了中央集權的行政效率。
“發敕”是其簡稱,含義相同,常見于史料簡化表述。
如需進一步了解唐代其他诏令類型(如敕旨、論事敕書等),可參考《唐六典》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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