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eglect;trifle with] 不認真對待;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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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對法令、職守等不嚴肅認真地對待。 宋 葉適 《文林郎前秘書省正字周君南仲墓志銘》:“人情多玩忽見事,君悸心怛慮,覩緩知亟。” 清 林則徐 《劄蘇藩司诰誡寶山海塘工程結尾不得玩忽從事》:“該州縣及委員等倘以功已垂成,玩忽了事,一任釘樁之匠刨坑鋸尾,緻樁木動搖……則遇大潮溲刷,塘腳空虛,豈能久資保障。” 茅盾 《子夜》五:“自 莫幹丞 以下所有廠中稽查管車等人,均應聽從 屠維嶽 調度,不得玩忽!”
"玩忽"是一個漢語動詞,指對工作、職責等不認真對待、疏忽大意,含有消極懈怠、不負責任的意味。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以下兩方面:
字源構成
“玩”有輕視、戲弄之意(如“玩弄”),“忽”指忽略、不重視。二字組合強調主觀上的輕率态度與行為上的疏漏。
詞典定義
“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忽視” 。
“輕慢;疏忽” 。
“對職責、任務等不認真負責,馬虎草率” 。
固定搭配
例: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事故,需承擔法律責任。
語義強度
相比“疏忽”“馬虎”,“玩忽”隱含主觀故意性,強調對重要事務的蓄意怠慢,常見于批評或法律文書。
近義辨析
詞語 | 主觀态度 | 嚴重性 | 典型場景 |
---|---|---|---|
玩忽 | 故意輕視 | 嚴重 | 職責、法律 |
疏忽 | 無意遺漏 | 中等 | 日常事務 |
懈怠 | 消極拖延 | 較輕 | 工作、學習 |
法律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明确将“玩忽職守”列為渎職罪情形之一,定義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 。
經典用例
參考資料(依據原則精選權威來源):
“玩忽”是一個動詞,指對事物不認真對待、輕視或忽視,尤其強調因态度輕率而導緻不良後果。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玩”(輕視)和“忽”(忽略)組成,核心含義為不嚴肅對待重要事務或職責,常見于“玩忽職守”等固定搭配。
使用場景與後果
多用于批評對工作、法規、責任等缺乏重視的行為。例如:
近義詞與反義詞
曆史與文學用例
清代林則徐曾用“玩忽從事”警示下屬工程嚴謹性;茅盾《子夜》中亦通過該詞描述管理失職現象。
語言對比
英文對應詞為“neglect”或“trifle with”,法語中則譯為“négligence”。
提示:該詞多含貶義,使用時需注意語境,避免誤用。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出處,可參考古籍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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