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ight of recall]
(2) 選民或選民單位依法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代表的職務或資格的權利
(3) 政府機關或組織依法撤銷其任命的人員職務的權利
罷免權是指公民或特定組織依法享有的解除公職人員職務的法定權利,是民主制度中權力監督的重要體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等國家領導人,體現了人民通過代議形式行使監督權的基本原則。
從漢語構詞角度分析,"罷"字本義為"停止、解除"(《說文解字》),"免"字含"去除、脫去"之意,組合後構成"通過法定程式解除職務"的核心内涵。該權利具有三個典型特征:其一須經法定程式啟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提案和表決程式;其二適用于經選舉産生的公職人員;其三具有政治問責屬性,需達到"重大過失"或"失職"等法定條件方可實施。
在實踐層面,罷免權的行使需符合雙重标準:法律層面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條規定的代表聯名要求;政治層面需通過民主集中制原則進行集體決策。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監督權的實施,又防止了權力濫用。
從政治學理論看,罷免權作為民主政體的"安全閥"(王滬甯《政治的邏輯》),通過建立"權力授予-行使-收回"的閉環機制,有效實現了"主權在民"的憲法精神。其制度價值在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的"健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得到進一步強化。
罷免權是指特定主體依法撤銷某類人員職務或資格的權利,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
公民或選民的權利
選民或選民單位有權通過法定程式(如投票)撤銷其選出的代表或官員的職務。例如,在民主國家中,公民可對失職的議員或行政官員行使罷免權,以體現民主監督。
組織或政府的權利
政府機關、企業董事會等組織可依法撤銷其任命人員的職務。例如,公司董事會對高管的不稱職行為行使罷免權。
行使罷免權需符合法定程式,例如需達到一定比例的聯名提案或投票通過條件,以避免權利濫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罷免制度,可參考當地法律法規或權威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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