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right of recall]
(2) 选民或选民单位依法撤销他们所选出的代表的职务或资格的权利
(3) 政府机关或组织依法撤销其任命的人员职务的权利
罢免权是指公民或特定组织依法享有的解除公职人员职务的法定权利,是民主制度中权力监督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体现了人民通过代议形式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
从汉语构词角度分析,"罢"字本义为"停止、解除"(《说文解字》),"免"字含"去除、脱去"之意,组合后构成"通过法定程序解除职务"的核心内涵。该权利具有三个典型特征:其一须经法定程序启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和表决程序;其二适用于经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其三具有政治问责属性,需达到"重大过失"或"失职"等法定条件方可实施。
在实践层面,罢免权的行使需符合双重标准:法律层面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规定的代表联名要求;政治层面需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决策。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监督权的实施,又防止了权力滥用。
从政治学理论看,罢免权作为民主政体的"安全阀"(王沪宁《政治的逻辑》),通过建立"权力授予-行使-收回"的闭环机制,有效实现了"主权在民"的宪法精神。其制度价值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的"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得到进一步强化。
罢免权是指特定主体依法撤销某类人员职务或资格的权利,其含义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公民或选民的权利
选民或选民单位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如投票)撤销其选出的代表或官员的职务。例如,在民主国家中,公民可对失职的议员或行政官员行使罢免权,以体现民主监督。
组织或政府的权利
政府机关、企业董事会等组织可依法撤销其任命人员的职务。例如,公司董事会对高管的不称职行为行使罢免权。
行使罢免权需符合法定程序,例如需达到一定比例的联名提案或投票通过条件,以避免权利滥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国家的罢免制度,可参考当地法律法规或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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