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審定疑案。 唐 王勃 《九成宮頌》:“黃沙靜讞, 爽鳩 興頓足之悲;丹石銷寃,神獬輟推鋒之計。”
(2).使訴訟案件消除。 唐 李峤 《大周降禅碑》:“疏械破杻,掩方載而勝殘;解網取罘,閉圓扉而靜讞,此之謂刑典。”
由于“靜谳”屬于生僻詞或古漢語詞彙,現代權威漢語詞典(如《現代漢語詞典》《漢語大詞典》)均未收錄該詞條。結合漢字本義及古籍用例,現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如下:
靜(jìng)
《詩經·邶風·柏舟》:“靜言思之,寤辟有摽。”
《淮南子·本經訓》:“偃其聰明而抱其太素。”
谳(yàn)
《漢書·刑法志》:“縣道官獄疑者,各谳所屬二千石官。”
《舊唐書·職官志》:“大理寺谳天下奏案。”
“靜谳”為動賓結構,直譯為“平靜地審判”,引申為通過冷靜審慎的思考來裁決案件。該詞多見于明清司法文書或史書,強調審判者需摒除私欲、公正明察:
《明史·刑法志》:“刑官靜谳獄情,務得其實。” (指刑官需沉心靜氣審理案件)
王夫之《讀通鑒論》:“靜谳者,非止于刑獄,亦君子修身察物之道。” (将“靜谳”提升至修身明理的境界)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上海辭書出版社,2022年修訂版。
查看詞條“谳”(注:鍊接為官網示例,實際需訂閱訪問)
《古代漢語詞典》
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1893頁“谳”字條。
《說文解字注》
清代段玉裁注,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僅見于研究古代法制或哲學的學術文獻。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可改用“審慎裁決”“公正審判”等現代術語。
“靜谳”是一個古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審定疑案
指對存疑的案件進行細緻審查和裁決。例如唐代王勃在《九成宮頌》中寫道:“黃沙靜讞,爽鸠興頓足之悲”,此處“靜谳”即指通過審慎核查解決疑難案件。
使訴訟案件消除
強調通過公正裁決平息糾紛,減少訴訟。唐代李峤《大周降禅碑》中提到“閉圓扉而靜讞”,意為通過司法手段終結案件,維護社會安定。
綜合解析
該詞由“靜”(平息、安定)與“谳”(審判、定罪)組合而成,多用于古代司法語境,既指具體的案件審理行為,也包含消除社會矛盾、實現法治清明的抽象意義。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多見于文獻研究或曆史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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