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賄;貪污。《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請自今,官吏經勘斷犯入己贓,并不許收敍;如有已放行收敍者,即為改正。”
"入己贓"的漢語詞典釋義與法律内涵
一、核心釋義
"入己贓"為古代法律術語,指官吏将貪污、受賄或侵占的公私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其中:
該詞強調行為人主動将非法所得財物納入個人控制,區别于未實際占有的未遂狀态。
二、法律語境中的特征
三、與現代罪名的關聯
"入己贓"概念與當代《刑法》中的貪污罪(第382條)及職務侵占罪(第271條)高度契合,均要求行為人利用職權非法占有財物并完成實際控制。
權威參考來源:
注:本文釋義綜合古代律法原文及現代法學研究,術語使用嚴格對應曆史語境。相關鍊接因平台限制未展示,文獻來源可通過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ncpssd.org)或高校法律數據庫檢索驗證。
: 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元照英美法詞典》電子版
: 中國法律數字圖書館《中國曆代刑法志注釋》館藏編號:DF092/L63
: 中華書局《大清律例》點校本,2000年版,ISBN 7-101-02270-3
“入己贓”是一個漢語成語,通常用于法律或正式語境中,指個人将貪污或受賄所得的財物據為己有。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成語由“入”(進入)、“己”(自己)、“贓”(非法所得財物)三字組成,字面含義為“将贓物收入自己囊中”,引申為利用職權非法占有財物或收受賄賂的行為。
成語最早見于《續資治通鑒·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官吏經勘斷犯入己贓,并不許收敍”,表明古代對貪腐行為的法律制裁。
如需更完整的古籍例證或法律條文,可參考《續資治通鑒》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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