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史家之《春秋》筆法,國君為地位低賤的人所殺稱“盜殺”。《春秋·哀公四年》:“王二月庚戌,盜殺 蔡侯申 。”《史記·晉世家》:“ 幽公 淫6*婦人,夜竊出邑中,盜殺 幽公 。”《史記·楚世家》:“ 聲王 六年,盜殺 聲王 ,子 悼王 熊疑 立。”
(2).殺死并據為己有;非法獵殺。《後漢書·列女傳·樂羊子妻》:“嘗有它舍雞謬入園中,姑盜殺而食之,妻對雞不餐而泣。”《元史·刑法志一》:“諸輒入禁苑,盜殺官獸者,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為從減一等,并刺字。”
(3).暗6*殺。 唐 司空圖 《馮燕歌》:“傳聲莫遣有冤濫,盜殺 嬰 家即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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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殺是漢語中具有雙重語義結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權威詞典與古籍用例中歸納為以下兩個層面:
一、盜竊殺害行為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盜竊殺害",指通過非法手段奪取他人財物并實施殺害的雙重犯罪行為。該詞在《古代漢語詞典》中被解釋為"偷盜并殺人",強調行為的連續性特征。這種用法在《漢書·酷吏傳》中可見實證:"盜殺公行,市肆無守",描述漢代治安惡化時盜竊與兇殺案件頻發的社會現象。
二、古代特指弑君行為 《史記》注疏中記載"臣弑君,子弑父,凡盜殺者皆此類",此處的"盜殺"特指違反禮法制度的弑君行為。《春秋公羊傳·哀公四年》載"盜殺蔡侯申",何休注曰"賤者窮諸人,稱盜",說明古代史書用"盜"字暗含對弑君者身份低微的貶斥。這類用法在《左傳》《資治通鑒》等典籍中均有類似記載,形成特定的曆史語義場。
該詞在現代法律語境中已演化為"搶劫殺人"的專業表述,《現代漢語法律詞典》将其納入刑法罪名體系,指實施盜竊過程中為抗拒抓捕或毀滅證據而故意殺人的加重犯罪形态。此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關于轉化型搶劫罪的規定形成學理解釋對應關系。
“盜殺”一詞在古籍和現代漢語中有多重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史書(如《春秋》)記載國君被身份低賤者殺害時的特定表述方式。例如《史記·楚世家》記載“盜殺聲王”,即用“盜殺”暗指國君被地位低下者所殺。這種用法體現了古代史書對尊卑秩序的維護。
指秘密殺害,如《春秋·哀公四年》記載“盜殺蔡侯申”,即暗示非公開的刺殺事件。
例句參考:
“公海上不時傳來海盜殺人越貨”,此處“盜殺”指劫掠性殺害。
注意:具體語境需結合史料或上下文判斷詞義側重,可通過權威典籍(如《史記》《春秋》)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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