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受封爵并可實際享用其封戶租賦。《資治通鑒·唐中宗景龍三年》:“於時食實封者凡一百四十餘家。” 胡三省 注:“ 唐 制:食實封者,得真戶,戶皆三丁以上,一分入國。 開元 定制,以三丁為限,租賦全入封家。”《宋史·職官志十》:“食實封:一千戶、八百戶、五百戶、四百戶、三百戶、二百戶、一百戶……親王、重臣有特加至數千戶者。”參閱 清 趙翼 《陔馀叢考·漢唐食封之制》。
“食實封”是中國古代封爵制度中的一種特殊形式,指受封者實際享有封戶的租稅收入,區别于僅有虛名而無經濟收益的“虛封”制度。該制度在唐代尤為典型,是朝廷對功臣、宗室或重臣進行經濟賞賜的重要方式。
從詞源構成來看,“食”指享用,“實”強調實際收益,“封”即封地或封戶,合稱意為“實際享用封地的賦稅”。《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唐代封爵有實封與虛封之别,實封者,真食其封戶之租稅也”(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2卷)。據《新唐書·百官志》記載,親王食實封者“歲入有差,自八百戶至千戶”,國公則“三百戶至五百戶”(來源:《新唐書·百官志》)。
該制度的實施需經過戶部登記造冊,封戶被稱為“封丁”,其繳納的租調直接由受封者收取。例如《唐會要》載有“諸王、公主食實封,皆以課戶充”,表明封戶需承擔實際賦稅義務(來源:《唐會要·卷九十》)。這一制度既體現皇權對臣屬的恩寵,也構成唐代財政分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食實封”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封賞制度,指受封爵位者不僅獲得封號,還可實際享用其封戶繳納的租賦。這一制度在唐宋時期較為典型,具體特點如下:
核心含義
受封者(如親王、功臣)被授予一定數量的封戶,這些封戶的租稅部分或全部歸封主所有,而非僅虛銜。例如唐代規定,封戶需滿足“三丁以上”,其稅收按比例分配:一部分上交國家,剩餘歸封主。
曆史背景
與虛封的區别
虛封(如“食邑××戶”)僅名義上享有封戶,無實際收益;“食實封”則是實權貴族的經濟特權體現。
部分網絡解釋(如“吃飯、睡覺實在”)為現代誤讀,與該詞曆史本義無關。正确含義需結合古代封爵制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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