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收取租稅的小吏。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遴收役》:“收役者,所謂櫃吏是也。計區裡之多寡以設櫃,每櫃一人掌之。”
收役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收容并役使,特指古代官府對特定人群(如罪犯、流民等)進行強制收押并令其服勞役的行為。以下是詳細釋義及權威依據:
基本含義
指官府将人員收管并強制其服役。其中“收”為收容、收押,“役”為役使、服勞役。該詞多用于古代律法或行政語境,強調通過強制手段使對象從事體力勞動。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第5卷第1273頁。
曆史語境中的擴展
在曆代法典中,“收役”常作為刑罰的替代或補充形式。例如《唐律疏議》規定,部分輕罪罪犯可“收役于官坊”,即由官府收押并指派至作坊、工程等處勞作。
來源:《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收役”詞條。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國古代法制文獻研究》(中華書局,2009年)。
《漢書·刑法志》:
“其犯耐罪以下,收役于司空。”
指對判處耐刑(剃須發)以下的輕罪犯,由司空(官職)收押服役。
來源:《漢書》(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二十三。
《宋史·食貨志》:
“流民無所歸者,州縣收役,以工代赈。”
描述宋代地方政府收容流民,通過服勞役換取赈濟的措施。
來源:《宋史》(中華書局點校本)卷一百七十八。
“收役”在現代漢語中已罕用,其概念部分轉化為“收容教養”“強制勞動”等術語,但法律内涵與社會背景已發生本質變化。需注意古今語境差異,避免直接類比。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相關詞條注釋。
“收役”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收役指舊時負責收取租稅的小吏,常見于清代文獻記載。例如《福惠全書·錢穀·遴收役》提到:“收役者,所謂櫃吏是也。計區裡之多寡以設櫃,每櫃一人掌之。”
部分資料(如)提到“收役”有現代引申義,表示“軍隊或執法機構的緊急集結”,但此說法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可能為個别解讀。
該詞屬于曆史詞彙,主要用于描述古代稅收制度中的基層職務。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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