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棄法不用。《管子·明法》:“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韓非子·有度》:“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别矣。” 陳奇猷 集釋:“謂釋其國法而私與外國為交也。”《韓非子·南面》:“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
釋法作為法律術語,指對法律條文、規則或判決依據進行解釋、闡明其含義和應用範圍的行為,旨在明确法律適用的具體情境和标準。其核心在于通過權威解讀消除法律文本的模糊性,确保法律實施的統一性和公正性。根據解釋主體和效力不同,可分為以下兩類:
司法解釋(官方釋法)
由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如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例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條款的解釋,直接約束司法實踐并成為判案依據。此類解釋通常以“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文件形式發布,具有強制執行力。
參考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第二條
學理解釋(學術釋法)
法學研究者或機構基于理論對法律條文的分析,如學術著作中對刑法“故意犯罪”要件的學理辨析。雖無強制力,但可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推動法律發展。
參考來源: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方法論指南》
1999年“吳嘉玲案”中,香港終審法院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居留權條款的解釋沖突,最終通過人大釋法明确“香港永久性居民所生子女”的界定标準,成為憲法性釋法的裡程碑,體現“一國兩制”下法律解釋的協調機制。
學術定義補充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釋法(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定義為“對成文法條文的含義進行探求和說明的過程”,其方法包括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目的解釋(authentica interpretatione)。
權威參考來源
“釋法”一詞的含義可從多個角度進行解釋,結合不同語境和權威來源,具體如下:
“釋法”即“解釋法律”,拼音為shì fǎ,指對法律條文、原則或争議進行闡釋和說明的過程。這一行為通常由有權機構(如立法、司法機關)或專業人員(如法官、律師)完成,目的是明确法律内涵、解決争議或指導實踐。
現代法律體系中的解釋權
古代文獻中的含義
實踐應用中的功能
“釋法”的核心是通過闡釋法律實現定紛止争,其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解釋的具體程式或案例,可參考《香港基本法》相關條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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